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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东莞{zh0}最有名的刑事律师如何做{zh0}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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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刑辩网熊伟律师-全国咨询热线:400-686-3269 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熊伟,男,45岁,广东中山大学刑法学硕士,东莞户籍,从事法官和律师20余年,办理案件1800余宗,30余宗死刑案件已被改成死缓、无期和有期的高{jd0}刑辩护律师。倡导“诚信{gx}”,具备十余年的刑辩经历,充分利用精通刑事法律、熟悉司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的优势,专攻重、特大刑事案件,成功办理较多不逮捕、不予起诉、免于刑事处罚、取保候审、无罪释放、缓刑、死刑改判等疑难、复杂刑案,{zd0}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熊律师以良好的职业道德、深厚的法学理论、独特的出庭辩护实战经验,常获得意想不到的好结果,赢得当事人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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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死罪的区别  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区分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过失致死时,行为人主观上既无sr故意,也无伤害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这就告诉我们,不能把所有的“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殴打不等于伤害,一般生活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出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死亡结果,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要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就必须弄清“伤害”与“故意”在刑法上的意义。 东莞{zh0}最有名的律师熊伟,男,45岁,广东中山大学刑法学硕士,东莞户籍,从事法官和律师20余年,办理案件1800余宗,30余宗死刑案件已被改成死缓、无期和有期的高{jd0}刑辩护律师。{zh0}的熊伟律师精英团队倡导“诚信{gx}”,具备十余年的刑辩经历,充分利用精通刑事法律、熟悉司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的优势,专攻重、特大刑事案件,成功办理较多不逮捕、不予起诉、免于刑事处罚、取保候审、无罪释放、缓刑、死刑改判等疑难、复杂刑案,{zd0}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东莞{zh0}最zm的律师熊律师以良好的职业道德、深厚的法学理论、独特的出庭辩护实战经验,常获得意想不到的好结果,赢得当事人赞誉! 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浩宇大厦9楼919-920办公室 企业全国免费热线:400-686-3269 在线法律咨询QQ号码:1770873217 乖车路线: 东莞市总站乖坐25路到天源电脑城下车; 东莞市南城汽车站乖坐车18路公交至浩宇大厦站下; 东莞市汽车客运东站乘坐C1至天源电脑城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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