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修民,居民。
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尚修民与被告路树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临沂华安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修民的委托理人单纯夫,被告路树同,被告临沂华安财险公司的委托理人吴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主赵某的利息损失可自2013年1月1日计算。
公诉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被害人盛某某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盛某甲(被害人盛某某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盛某乙(被害人盛某某次)。
诉讼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诉称,因被告人娄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致其轻伤,要求被告人娄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保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305268.55元。
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其余损失因被告韩龙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70%即24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