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辩护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缓刑的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已缴纳人民币30000元,余款人民币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林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的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田某东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
如不fu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生于齐鲁大地.沂河岸边.沐儒家文化.受沂蒙精神滋养.12岁求学于四中.凡6年小成.后北上青岛继续求学.4年后本科学成.获工学士,觉阅历贫乏.遂走出校门执教东营历5载.向上之心不灭.遂入山东大学.3年后修成法硕士.思家乡大美.念乡情可亲.重回蒙山沂水.执律师业.
人之初.性本善.盖因社会点染.机巧诡诈遂生.名利争夺.人际纠纷.终不能掩人性光辉.吾辈始终相信.明天更美好!
中华全国律协会员 山东大学法律硕士
专长领域: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工伤赔偿 人身损害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调解谈判
三禾
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佃长,女,1968年3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文盲,无业。2013年8月27日因犯涉嫌拐卖儿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单夫纯,山东单夫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少东,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商。2013年8月27因犯涉嫌拐卖儿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于临沂市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