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3)1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浩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及其辩护人单夫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临沂傅庄中学教师,居民。
被告范某,临沂第二十一中学教师。
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范某及其委托理人单夫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如不fu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辩护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缓刑的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已缴纳人民币30000元,余款人民币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林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的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田某东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
如不fu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