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xc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20世纪80年以来,我国在充分吸收国外先进起重机械技术的基础上,开始引进消化国外技术,实现起重机械产品及关键零部件的国产化成为技术发展主流。
经过多年发展,中国起重机械企业已经有能力对现有技术进行自主创新,研发出符合国内、外市场需求的个性化工程机械和道路机械等应用领域的各类产品。到目前,我国起重机械行业的产品种类已超过1000个,并不断有新的起重机械设备问世。
由于起重机具有重量轻,轮压小的特点,新厂房空间可以设计的更小,功能更齐全。较小的厂房意味着初期建设投资,以及长期供热、空调及其他维护费中可以节省一笔可观的资金。
通常起重机械由起升机构(使物品上下运动)、运行机构(使起重机械移动)、变幅机构和回转机构(使物品作水平移动),再加上金属机构,动力装置,操纵控制及必要的辅助装置组合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