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程序规定
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产品的核查与处置工作,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35号)和《江苏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苏食药监稽〔2015〕16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程序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和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产品的核查与处置工作。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食yjj)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核查与处置工作可以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由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食品餐饮监管处分别组织实施。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稽查处负责不合格产品的核查与处置工作。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食yjj)自行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与处置工作以属地管辖为原则。跨区域或重大复杂案件由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稽查处协调、指导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食yjj)组织开展核查与处置工作。第四条 各承检机构作出不合格检验结论的,在结论做出后的2个工作日内,需将不合格报告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稽查处。市食品药品监督局收到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样品报告移送至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食yjj)。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涉及省内其他地市生产的,市食品药品监督局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问题产品标示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yz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有机食品,是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并通过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农副产品,bao括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禽畜产品、蜂蜜、水产品、调料等。
为了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应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法律要求,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都作了明确的列举和要求,并且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现行食品安全法和修订草案都规定了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修订草案二审稿对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等行为,我只是举例子,因为还有很多行为都作了列举,对这一类行为除了规定可以处以高额的罚款外,对情节严重的还可以给予行政处罚,这是二次审议稿增加的规定。食品回收很有必要,不但解决了食品安全问题还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