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文下达的《农田水利工程设计规范》(后更名为《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的编制任务,在水利部领导下,由水利部科学技术司、农村水利司和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持,编制组自1991年4月开始工作,1994年3月完成征求意见稿,1996年4月完成送审稿,并于1997年1月召开审查会议,通过了审查。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分总则,工程等级划分,设计标准,总体设计,蓄水、引水和提水工程,灌溉输配水系统,排水系统,田间工程,灌排建筑物,喷灌和微灌系统,环境监测与保护以及附属工程设施,共12章36节356条和15个附录,内容全面覆盖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除结构计算以外的各个方面。既有将灌溉排水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的总体设计,也有灌溉工程枢纽和单项灌排建筑物设计;既bao括了水源工程、输配水渠道、排水沟和畦灌、沟灌等常规设计内容,也bao含了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和喷灌、微灌节水等新技术;既对灌区环境保护设计提出了要求,也对逐步实现灌区现化管理所必须设置的附属工程设施作出了规定。
灌溉水源应在水量和水质两方面满足灌溉的要求。灌溉水源在水量、时间分布、地理位置与灌溉的要求不相适应时,常建蓄水工程调节tr来水状况,做到以丰补歉,及适应自流灌溉农田的要求;或修建引水工程以适应水土资源在地理位置上的不平衡;或修建提水工程以满足高地农田对灌溉的要求。在条件许可时,可修建蓄、引、提相结合的灌溉工程系统,在时间上和地区上对水资源进行更大程度的调节和利用。 灌溉水源的水质,如水的化学、物理性状,水中含有污染物的成分及其含量等,对农业生产也有一定的影响。它应符合作物生长和发育的要求,并兼顾人畜饮用及鱼类生长的要求。灌溉水源的水质不能满足灌溉要求时,可通过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加以改善,或与清水掺合,符合标准后再用于灌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