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做沉降观测的范围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沉降观测:
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2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
造型复杂的14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
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
单桩承受荷载在400KN以上的建筑物
使用灌注桩基础而设计与施工人员经验不择的建筑物
因施工使用或科研要求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物
沉降观测
为了保证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寿命和建(构)筑物的安全性,并为以后的勘察设计施工提供可靠的资料及相应的沉降参数,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愈加明显。现行规范也规定,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重要古建筑物及连续生产设施基础、动力设备基础、滑坡监测等均要进行沉降观测。特别在高层建筑物施工过程中,应用沉降观测加强过程监控,指导合理的施工工序,预防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均匀沉降,及时反馈信息,为勘察设计施工部门提供详尽的一手资料,避免因沉降原因造成建筑物主体结构的破坏或产生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的裂缝,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沉降观测的次数和时间要求:沉降观测的次数和时间,应按设计要求,一般{dy}次观测应在观测点安设稳固后及时进行。民用建筑每增加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应在不同荷载阶段分别进行观测,整个施工时间的观测不得少于4次(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
25%、50%、75%和100%时各观测一次)。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筑物和构筑物全部竣工后的观测次数:{dy}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1次,直至稳定为止。观测期限一般为:砂土地基2年,膨胀土地基2年,黏性土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当建筑物和构筑物突
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的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一次的连续观测。在基坑较深时,可虑开挖后的回弹观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