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机选型
风机选型不当。按规范要求,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当计算值和规范规定的值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有的设计直接按规范给定的值确定,往往导致选用的风机风量、风压偏小,不能满足要求;有的设计采用通风与机械排烟合用系统,但施工中未按设计要求选用双速风机;有的建设单位不按设计的风机型号订货,购买功率规格较小的风机,导致风机风量严重不足。
机械加压设置
机械加压设置
1.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应采用自垂式百叶风口或正压送风口/多叶排烟口(阀体+面板形式),当采用正压送风口(多叶排烟口)时,应在其加压风机的吸入管上设置与开启风机连锁的电动阀。
2.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为现场手动打开或与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打开的常闭百叶风口。
3.机械加压送风机可设置一台或多台。机械加压送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小时的隔墙和1.5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4.机械加压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楼梯间的风口截面按楼梯间总送风量的平均值计算,前室的风口截面按前室总风量的50%。
5.前室机械加压送风口宜设置在靠近地面的墙面上。
设置防烟、排烟设施的范围
高层建筑设置防烟、排烟设施的范围
1.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⑴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⑵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⑶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2.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⑴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⑵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⑶封闭避难层(间);
⑷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