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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采评审环节的问题与对策

机制为事物或现象各部分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及其运行方式,评审作为政府采购中的关键环节,其机制运行决定着招标的结果。评审过程涉及到采购人、评审专家、投标商、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而真正参与评审过程并在其中有发言权的只有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招标文件是专家评审的依据。因此,评审中的多发问题大多体现在这三个方面。

  采购人:利益驱动个体倾向

  在项目评审时,由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含有1-2名成员来自采购单位,采购过程中,采购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之一,可以出现在评审现场,但个别采购单位代表利用介绍采购项目概况或向专家解释疑问的机会,故意引导专家,提出倾向性意见,左右着评审专家意志,更有甚者,采购代表直接提出原服务商的名称,或者述说其之前一直都使用什么品牌,单位现在使用的货物或服务非常理想,希望此项招标能继续与其合作,渴望其他评委成员能够一致倾向于他的观点,但这样的表述会给评审专家带来一定的引导效果。

  要预防采购人代表在采购过程中产生倾向性意见,一是要把好采购产品参数的审核关。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视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指标,设置专门人员负责审核其倾向性,对于指定品牌、型号及唯一或特指产品坚决要求进行整改,对一些深层次或疑难技术指标的判断可以借助行业专家的力量。此外还可以实行咨询论证制度,将采购产品的技术参数公布至网站,征求供应商的意见,给予供应商维护自己权利的机会,也有利于政府采购参数的公平性;二是要求采购单位纪检部门现场监督,通过监听监控设备对评审现场的采购人代表及评审专家进行监督;三是加强对采购单位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采购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除有利于采购人配合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招标事宜,也有利于更深入的了解政府采购的程序、制度;四是可以借鉴某些地方的做法,不允许采购人参与评审,采购单位代表及纪检部门人员只能通过代理机构的监听监控设备了解评审现场,真正将评审权利交给评标委员,避免采购人在评审环节产生倾向性意见。

  专家不“专”遇尴尬

  在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评标专家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专家不专、频繁评审、素质低劣等方面。

  专家不专,在有些项目的评审中,评审专家对项目中产品的技术要求不熟悉,不能正确判断出产品的优劣等;频繁评审,是由于政府采购逐渐走向成熟,其规模正在快速发展,招标项目明显增加,评审专家的需求量较大,虽然是系统随机抽取,但仍有些专家频繁出现,甚至每周两三次出席评审,明显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相冲突;素质低劣表现在有些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迁就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甚至匆匆完成评审,评标质量令人堪忧。

  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完善评审专家库建设,对专家库分类进行细化,严格按照其特长证书专业划分评审行业,禁止跨专业评审,改变专家不专的局面。同时,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布征集评审专家信息,针对目录外项目评审专家较少的问题,面向企业和行业协会征求,鼓励其加入专家库,提升专家数量与质量。

  如何回避频繁的评审专家?在加强专家库建设的同时,就应提升专家随机抽取系统的功能,并将频繁抽取同一专家做为一个来解决。此外,还需加强评审专家培训工作。定期组织评审专家相关法律法规、理论及案例学习与培训,有利于评审专家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更深入认识,也有利提高专家责任感及守住道德底线。

  招标文件不严谨惹的“惑”

  招标文件是专家评审的依据,其技术需求不清,实质性条款不明确,没有用醒目标志标出,这样很容易在评审过程中使专家难以抉择。此外,招标文件的内容前后矛盾现象也时有发生。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及评审中必审的重要条款应熟记于心,提升严谨性。

  为减少投标商的质疑,在编制招标文件前,加强招标文件咨询论证,对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条款、技术指标和评分办法等内容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或网站予以公示,针对招标文件中应符合三个品牌、三个型号,评分标准无严重倾向性,充分征求供应商意见,将不同意见或异议参数报财政部门整改;为减少采购人提出不合理、有倾向性要求,耽误采购时间,建议取消代理机构修改招标参数权限,退回财政部门修改。

  如何强化评标办法管理?首先,无论是最低价评标法还是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编制者应按规定选择一种适合此项目的评标办法,或者该项目按原则确定一种评标方法,减少采购人或编制者的自由裁量权。其次,评标办法中的价格分值、技术分值、商务分值、服务部分分值的构成应设置科学合理,提高客观总分值,减少总误差;另对于采购批次较多、数量较大的通用类项目,应充分征求有关专家、供应商的意见,结合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逐步形成规范的评标办法范本,并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后推广实施。原则上所有此类项目的评标办法都照范本执行,对于采购人确实有特殊需求、需要调整评标办法范本内容的项目,要严格审批,层层上报至采购部门的负责人及财政监督部门,减少个别人特殊化。

  政府采购评审机制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有待立法部门去强制解决,需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尽职尽责去督查,更需要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熟练掌握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评审环节,勿借政府采购评审假公济私,同时也需要集采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勤学多练,提高文件编制慎密性,减少出现漏洞或异议,促进政府采购事业真正透明、阳光。

  (闫继斌 沈阳市大东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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