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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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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政发〔2016〕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现将《昆明市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6日

 

 

昆明市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云财税〔2016〕18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征管衔接工作的通知》(云国税发〔2016〕85号)要求,为确保2016年5月1日起,昆明市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不仅将进一步增强税制的统一性、合理性,促进税制结构的优化,还将为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和全面深化改革趟出新路、摸索经验,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昆明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安排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发挥财税改革在整体改革中的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协调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2016年4月30日前,组织全市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试点企业全面开展试点工作,完成涉及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信息移交、确认、登记,组织开展试点纳税人业务培训、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发票的测算发售等准备工作,积极开展改革政策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确保2016年5月1日起,昆明市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行业营改增正式运行。全市各级国税部门要确保纳入营改增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顺利开具发票,税制顺利转换,各项征收管理系统运行正常,2016年6月1日起顺畅申报,税款准确、足额入库,圆满完成改革任务。

  三、政策内容

  (一)试点范围和时间。2016年5月1日起,昆明市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行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应税行为的范围包括销售服务、销售不动产、销售无形资产,具体征税范围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税率和征收率。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纳税人发生除以上应税行为规定外,税率为6%。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增值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四)计税依据。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即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六)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执行。

  (七)征收管理。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但是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握试点政策。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重复征税,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将把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将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持续发展势能的“增”,在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全市各级财税部门要深入领会国家税制改革的精神,准确把握税制改革的内涵,认真贯彻落实改革措施,稳步推进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圆满完成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

  (二)总结试点经验,完善工作措施。营改增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的经营模式、工作流程、会计核算方式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影响。要继续发挥营改增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市、县两级财税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要亲自过问、亲自研究、亲自部署,牢牢把握改革工作的大方向。各级财税部门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实施方案、征管衔接方案、应急预案等措施,统一安排部署、统一时间节奏、统一工作流程,加强监督检查,按照改革目标,进一步细化任务,任务分解到岗,责任到人、稳步推进。

  (三)加强宣传培训,引导舆论氛围。财税部门要及时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涉及到的工作事项,以及税务总局下发的2016年第13—19号共7个公告及相关配套操作办法进行认真解读,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好内、外部培训。根据各地实际,要制定宣传方案,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及时对纳税人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和全方位的宣传。

  (四)加强协同配合,提供坚实保障。本次营改增涉及到全市近10万户纳税人,数量大、类型多、差异大、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各级财税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责任分工和职能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按照改革内容和时间要求,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信息反馈机制,互相通报改革推进情况,研究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数据迁移、征管衔接、政策落实等工作;要及时调整和优化信息化设施,做好征管、申报、发票、财税库银联网等管理系统的调试,确保满足新税制改革的需要。税务部门要做好发票的测算、印刷、购买、税控设备的发行、安装、培训等工作,为税制的顺利转换提供坚实保障。

  (五)强化收入征缴,科学划分收入。税款的顺利入库是营改增试点成功的重要标志。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试点政策,优化服务,做好收入收缴工作,确保按流程缴库,按科目入库。营改增完成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将不复存在,地方收入规模将进一步缩小,对地方财力将产生重大影响,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地方税体系的研究,努力培育地方的主体税种,提高培植税源、挖掘收入的积极性,增加发展经济的动力,促进全市税收收入稳步增长。

  (六)深化分析研究,强化数据应用。营改增后,对企业税负、政府税收收入、行业发展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各级财税部门要密切跟踪试点运行情况,广泛搜集数据,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试点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加强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强化数据应用,为各级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认真组织自查自纠,核实有无擅自改变纳税期限、征收过头税等问题;有无以清理企业欠缴营业税为名,用不正当手段增加收入等问题。对2016年5月1日前多征的营业税,应按相关规定,及时退付给纳税人。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齐心协力、迅速行动,组织开展各项工作,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全面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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