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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共住房政策调整,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近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廊坊市公共住房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


廊坊都市报记者在征求意见稿中看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廊坊市公共住房管理办法》进行了补充调整,不仅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住房保障范围,还降低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准入标准。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住房,必须满足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持有本市区城镇居住证(或正在办理的证明);已与本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区已缴纳社保保险费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在本市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已转让过私有住房、福利分房、集资建房满5年;用人单位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廊坊都市报记者也注意到,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住房保障采取“对单位不对个人”的方式,符合申请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随后通过初审、复审及公示、复核、房产查档、汇总及公示,并在廊坊政府网和廊坊房地产业信息网进行公示。 

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采取公共住房实物配租方式予以保障。租金标准在保障面积内给予20%补贴,超出保障面积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缴纳。  
房源配租也将按照对单位不对个人的方式管理,由市公共住房维管中心与配租单位签订配租合同,由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统一收缴租金上缴市公共住房维管中心租金收缴帐户。同时单位与申请家庭逐一签订配租合同,确定房源管理、租金缴交、双方责任等事项。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准入条件也调整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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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苗月平

新媒体编辑 刘冰 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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