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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6月17日



附件: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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