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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16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方案出炉!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2016〕6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2015年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39号)、《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民政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95号)和《民政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做好2016年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108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范围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2015年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政府安置就业:

  (一)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四)烈士子女士兵。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第三款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5年冬季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官,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者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

  (五)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六)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七)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八)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退役后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

  除符合以上条件及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士兵外,其他退役士兵都应以扶持自主就业的方式进行接收安置。


  二、工作时间安排

  为确保接收安置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各地区要积极推进接收安置工作。义务兵、复员士官的报到工作和各项审批工作应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转业士官的报到工作应于7月底前完成。

  各地区要在6月底前将本地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情况报自治区民政厅;驻区中直企业、区直企业和各级政府部门管辖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45号)要求,做好接收计划报送和接收安置工作。各项工作任务应在11月底前全部完成。12月15日前,各地区要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自治区民政厅。


  三、移交接收办法

  2016年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由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共同下达移交安置计划,档案材料按照《民政部办公厅 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参务〔2013〕360号)相关规定进行移交审核。其中,符合前述第(一)项至第(七)项条件的退役士官档案,由军队大单位政治工作(兵员管理)部门集中审核,并移交到自治区民政厅,符合接收安置条件的,由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并向安置地民政局下达名单、移交档案。符合第(二)、(三)、(四)项条件的退役义务兵以及符合第(八)项条件的退役士官档案,由部队师(旅)、团级单位直接移交安置地民政局,安置地民政局审核后,应将符合第(二)、(三)、(四)项条件的退役义务兵档案及证明材料,逐级报自治区民政厅审批。

  2015年秋、冬季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档案,由部队师(旅)、团级单位直接移交安置地民政局,民政局要认真组织审核。对有疑义的档案,应及时与部队沟通,要求补充完善有关证明材料,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档案,应及时退回部队,并说明退档原因。其中,对申请跨省、跨盟市易地安置的,接收安置地民政局应认真审核档案和证明材料,并逐级报自治区民政厅审批。


  四、工作任务要求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是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关键之年,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服务国家经济建设、支持部队改革强军、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119号)要求,全力完成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各项任务。

  (一)切实增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满意度。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均在部队服役时间较长,对部队建设贡献也较大,对这些退役士兵的安置,各地区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好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退役士兵的主渠道作用,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通过预留岗位、带编安置等办法,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实行高质量安置、精准安置;各级民政、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银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安置岗位。加强“阳光”安置,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军区司令部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民政安〔2016〕1号)要求,积极研究制定公开公正公平的安置办法,保障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役和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优先优质就业。任何部门和行业不得拒绝接收或限制所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对安置任务较重的旗县(市、区),可由盟市统筹安置。

  (二)切实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1〕75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教育厅 内蒙古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开放教育进军营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民政安〔2013〕27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财政厅 内蒙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民政安〔2014〕73号)要求,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认真落实“入伍与入学相结合”工作,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意愿,把促进退役士兵稳定就业作为教育培训工作出发点,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竞争力。

  (三)按时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各地区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政策规定,力争在2016年7月底前,将2015年秋、冬季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发放到位。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后我区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未能及时发放地方经济补助的,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发放办法,调整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尽快补发到位。

  (四)积极落实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扶持政策。各地区要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认真落实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各项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扶持就业创业办法,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各类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

  (五)妥善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各地区要对存在的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挖掘安置潜力、拓宽安置渠道、鼓励自谋职业等办法,尽快依法、合理、妥善解决。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落实,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未能有效解决安置遗留问题的地区,应取消“双拥模范城(县)”参评资格。


  五、加强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要求,从支持国防和军队改革、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地区要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考核内容,纳入“双拥模范城(县)”创建考评指标体系。

  (二)各级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机构建设,充实力量,履职尽责,充分发挥牵头组织、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各地区要加大退役士兵安置资金投入,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退役士兵购(建)房等各项经费落实到位。

  (四)各地区要按规定采取评先奖优、通报表彰等激励措施和责令改正、经济处罚等惩处措施,促进各项安置任务顺利完成。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规定,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任务和歧视退役士兵、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及退役后开拓进取、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016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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