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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男子出售别墅因卖房协议一字之差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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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闹矛盾   法院调解化纠纷



  虽然“定金”与“订金”仅一字之差,但二者在法律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而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一般可以理解为当事人一方交付的预付款。定金与订金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定金具有债的担保性质,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相反,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而无需双倍返还,交付订金的一方违约,在赔付对方违约损失后仍然可以要求退回订金。


  近日,楚雄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对《卖房协议》中约定的“订金”性质的理解发生分歧,对“订金”是否应当退还争执不下,原告起诉后被告又提起反诉,案件经法官悉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2015年10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归还贷款,便将自己位于彝人古镇小区别墅一幢卖与刘某,双方签订了《卖房协议》。协议约定房屋价款为120.66万元,付款方式为协议签订后15日内支付订金10.66万元,在10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剩余10万元在房产过户后支付。协议签订后,刘某向王某支付了购房订金10.66万元。后刘某以王某出售的房屋仍抵押在银行,同时自己的生意突发变故,经营亏损,无力再支付剩余房款为由,于2015年12月2日向楚雄市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王某签订的《卖房协议》,并要求王某退还购房订金10.66万元。


  王某收到相关诉讼材料后,提出答辩的同时向楚雄市法院提起反诉,认为双方签订的《卖房协议》合法有效,刘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已构成违约,因刘某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要求刘某赔偿逾期利息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7.10万元。


  2016年1月7日,楚雄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当事人双方对《卖房协议》中约定的“订金”的性质各执一词,法庭辩论异常激烈。刘某认为《卖房协议》已明确约定自己交付的10.66万元为“订金”,属于购买房屋预付款,王某应当退还订金。而王某则认为刘某交付的10.66万元属于履行合同保证金,实质上属于“定金”,由于自己文化程度低,没有意识到“订金”与“定金”之间的区别,才误将《卖房协议》中的“定金”写成了“订金”,刘某违约在先,无权要求退还10.66万元。在法庭调解阶段,案件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后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但王某提出还需要几天时间考虑。庭审结束后,案件承办法官又多次通过电话进行调解。1月11日,法庭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以下调解协议:刘某与王某自愿解除双方签订的《卖房协议》;王某返还刘某订金3.6万元,其余订金刘某自愿放弃;王某自愿放弃反诉请求。日前,王某已履行了裁判义务,本案圆满解决。


  本案虽然经过案件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得以调解结案,但本案的警示意义值得重视。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订金“和“定金”之间的区别并不清楚,由此引发了不少纠纷,甚至因一字之差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法官在此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多加注意,明确自己所支付款项的性质,如果款项是作为债权的担保,则应当书面约定为“定金”;如果款项作为合同预付款,则应当书面约定为“订金”,避免因一字之差而引发纠纷、造成损失。


原标题:一字之差闹矛盾 法院调解化纠纷(来源:楚雄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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