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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纳税人及其认定标准

作者:北京轩辕邑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来源:xuanyuanyi 发布时间:2014-10-30 浏览:280

  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试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与原有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相比较,试点方案主要增加了提供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试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总结 http://

  (1)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应税服务销售额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2)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4)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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