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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选择影视版权联动宣传

作者:广州天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来源:baisu1123 发布时间:2020-03-31 浏览:283

为什么要选择影视版权联动宣传

回顾近两年的品牌发展,我们不难发现“流量为王”已是大势所趋,大流量代言接到手软,各品类层出不穷,微博那叫一个繁忙。

即便如此,仍有许多品牌在选择代言人时更加看重艺人自身的调性。比如刘诗诗就凭借温婉低调的形象获得了TOD’SOMEGACHANEL,凡士林,欧舒丹等品牌的青睐。

在此背景下,许多小企业由于没有足够的广告费用,只能选择一些不太出名的艺人。公司体量已经不及他人,代言人的知名度和号召力也不及同行,更是举步维艰。影视版权联动宣传就为这些企业提供了新的思路,凭借cdj格和超高xjb受到中小型企业的广泛喜爱。

那么,影视版权联动宣传是一种怎样的形式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白什么是影视版权。它又被称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是指影视作品的个人作者或者公司对其作为制片人所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含电影发行权、电影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17项权利。明星、艺人、个人、网络公司等,不得未经过原作同意,以网络直播、短视频、电影、广告等形式在任何平台和地点播放原电影、电视剧内容,否则原作公司可以起诉赔偿巨额侵权费用。

影视版权联动宣传广泛用于产品的线下宣传,企业可以使用选定影视作品中某个明星的剧中照或宣传海报,结合客户的自身产品,制作宣传物料如产品包装,室内海报(店铺内使用),产品封套等。还可以截取该部影视作品的某些视频片段,结合公司自身的产品/品牌宣传片制作宣传视频,提升视频的趣味性和可观看性。


是否存在一些限制呢?1.其使用范围只能是上文提到的产品包装,室内海报(店铺内使用),产品封套,渠道也只是线下,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线上宣传。2.客户在所有的宣传使用电影元素的过程中,严禁使用形象代言人,形象大使,我选择,我认准,我推荐等具有明确代言倾向的文字误导消费者。3.客户在使用影视作品中的电影元素时不得恶意丑化明星形象,不得大肆修改图片内容。4.客户在所有的宣传使用电影元素的过程中,需要注明出处,如:《XX》电影(主演:XXX)不得通过标红,放大明星姓名等行为突出体现明星,因为我们的宣传主体是该部影视作品,不是某个明星,我们签约双方是品牌方公司和影视版权所属方公司,不与明星产生直接的关联性。5.客户在所有的宣传使用电影元素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上所规范的使用范围进行宣传推广。注:由于费用低廉所以有所限制。若预算充足可考虑常规代言

更多影视版权/电影剧照授权使用相关问题

可咨询广州天娱传媒 白苏 150-0011-3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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