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谢某系夫妻,婚后双方于2006年生育一子刘小某。2009年,夫妻俩购买了一套房产,房屋登记在儿子刘小某名下。今年6月,夫妻俩因为需要资金做生意,一家人商量打算将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产出售。
↑当刘某夫妻俩与买方去房管部门办理售房事宜时,被告知要办理公证。刘某与谢某很不理解,认为该房产虽然登记在儿子名下,但是房款是他们出的,他们也是孩子的父母,因此房屋的处分权理所当然是他们做主即可,可是为什么还需要公证呢?
针对此种情况,律师表示,父母无权任意处分未成年儿女名下财产。
《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该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此案中,刘某与谢某是刘小某的监护人,刘小某是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14条的规定,刘某与谢某出售刘小某的房产,需要出具书面保证,保证不损害刘小某的利益。
另外,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故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考虑,在征得未成年人同意的情况下,公证处才能受理此类公证。
律师表示,办理这类保证书公证的必要材料: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孩子的身份证或相关带照片的证件、户口簿、csyxzm;其他公证员认为必要的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