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保险公司 姜经理:132-9617-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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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分为: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
2.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zd1}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4.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要求:
其注册资本的{zd1}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zd1}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zd1}限额。但是,不得低于{dy}款规定的限额。
5.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6.设立条件的,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正式申请表和下列有关文件、资料:
(一)保险公司的章程;
(二)股东名册及其股份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7.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设立保险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8.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批准部门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如有疑问,尽可拨打联系热线:187-1794-9792或132-9617-5041姜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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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38号永华大厦8层H室:汪誉财务顾问
为企业提供专业注册、代理记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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