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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废气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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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废气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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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安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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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东路18号沧浪科技产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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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安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安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咨询:杨焕18118191886,18752511218主营业务:废气检测锅炉大气检测、工业废气检测、食堂油烟检测、环境空气检测、颗粒物检测、废水检测,生活污水检测、工业废水检测、饮用纯净水检测、地表水检测。地下水检测、循环冷却水检测、噪声检测,工业厂界噪声检测、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土壤检测,环评检测,固体废弃物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江苏安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非政府性独立第三方qw检验检测机构,来电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公司位于苏州市姑苏区吴中东路18号沧浪科技园联青园3F,目前实验室拥有各类国产及进口先进仪器设备如GC/MS、GC、WATERS、HPLC、IC、ICP、AAS、AFS等大型检测分析及采样设备数百余台(套)。首期建设面积约近千平米的综合性检测分析实验室。
  公司严格按照ISO/IEC  17025国际规范进行管理和运作。所聘公司员工主要以博士、硕士、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为,均为大专以上学历,公司还聘请了国家科研机构、知名高等院校研究人员和专业资深人士等组成。  安诺公司现有检测能力主要有: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含室内空气)、土壤、底泥污泥、固废、噪声、放射、辐射以及工作场所有毒有害物(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等检测与评价等,覆盖了环境安全,职业健康安全、公卫生安全等检测与评价的各个领域,为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客观公正的数据结果,出具具有国家法律效力的检测与评价报告。
  安诺公司愿景:依据自身实力与优势全力打造成为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测试能力范围最广且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专业第三方qw检验检测机构之一。
  安诺公司始终秉持“科学、客观、公正、准确、{gx}、规范”的质量方针,始终坚持确保检测数据方面的“准确性、精密性、代表性、可比性、完整性”。安诺公司将全面致力于为国内外政府或企业提供“zqm、zzy、{zy}质”的测试技术服务。
江苏安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JIANGSU  ANNUO  TESTING  TECHNOLOGY  CO;LTD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东路18号沧浪科技产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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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废气指企业厂区内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空气的含有污染物气体的总称。 

 这些废气有:二氧化碳 二硫化碳 硫化氢 氟化物 氮氧化物 氯 氯花氢 一氧化碳 硫酸(雾) 铅 汞 铍化物 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排入大气,会污染空气。这些物质通过不同的途径呼吸道进入人的体内,有的直接产生危害,有的还有蓄积作用,会更加严重的危害人的健康。不同物质会有不同影响。

 工业废气包括有机废气和无机废气。有机废气主要包括各种烃类、醇类、醛类、酸类、酮类和胺类等;无机废气主要包括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碳氧化物、卤素及其化合物等。

  锅炉大气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 {zg}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rh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rh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 {zg}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rh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4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rh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 污染源
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3.8 单位周界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3.9 无组织排放源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
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3.10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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