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记账原则
执业纪律
1.理记帐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理记帐机构从事理记帐业务,也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机构中从事理记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理记帐业务的,其理记帐人员不得参与对同一委托单位提供经济鉴证fu务。2.理记帐从业人员不得在委托单位或通过委托单位获取理收费以外的rh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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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记账原则
业务承揽
1.承办理记帐业务必须由理记帐机构统一受理,按本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理费用,并与委托单位签订“理记帐业务协议书”。理记帐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或擅自收费。2.承接理记帐业务时,经办人员必须向委托单位说明理的范围、理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及收费标准等,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或手段招揽业务。
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 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十条 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