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记账管理办法
{dy}条 为了加强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理记账业务,促进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理记账机构办理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理记账是指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从事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理记账理记账机构主要bao括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具有理记账资格的其他社会咨询fu务机构等几大类。理记账机构从事理记账业务必须符合财l政部发布的《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关于从事理记账业务应具备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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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单位是否选择“理记账”取决于该单位是否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条件,这应该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一般而言,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程度、经营管理的要求等,是决定单位是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主要因素。单位规模大、经济业务理记账多、财务收支量大、在经营管理上要求高的单位,一般应该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