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业绩
1、近三年内完成的、超过2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3亿元以上,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近三年内完成至少两项3000万元以上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1500万元以上项目总值超过6500万元。
3、近三年内完成的超过200万元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fu务费用,但不含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建筑工程费用等)应占工程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9000万元),或自主开发的软件费用不低于5000万元;
5、主要业务领域的典型项目在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居国内同行业的水平。
2.专利申请的受理
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专利局办处收到专利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发出受理通知书。
3.申请费的缴纳方式
申请费以及其他费用都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收费处或专利局办处面交,或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当前,银行采用电子划拨,邮局采用电子汇兑方式。缴费人通过邮局或银行缴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缴纳费用的名称使用简称。汇款人应当要求银行或邮局工作人员在汇款附言栏中录入上述缴费信息,通过邮局汇款的,还应当要求邮局工作人员录入完整通讯地址,bao括邮政编码,这些信息在以后的程序中是有重要作用的。费用不得寄到专利局受理处。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可实行快速折旧。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上交中央,经当地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高新技术企业所缴各项税款,以一九九○年为基数,新增部分五年内全部返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用于开发区的建设。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的,按车办发[1990]9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在安排劳动就业的招收职工时,要优先虑高新技术企业对大学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归国专家的需求。
第十五条 经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