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士海与您分享:广州市叉车安全管理规定(4)
第十五条 叉车登记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叉车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bao括以下内容:
(一)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和资料;
(二)叉车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叉车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叉车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叉车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六条 叉车登记单位应当对叉车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日常维修保养应当由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作业资格人员的叉车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资格人员的单位进行日常维修保养。
第十七条 叉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叉车因使用地点变化需要通过道路转移的,应使用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第十八条 叉车作业人员 (bao括操作、维修保养等人员,下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工作。叉车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威士海与您分享:广州市叉车安全管理规定(2)
第二章 叉车制造、改造、维修和销售
第四条 制造叉车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不得制造叉车。叉车制造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制造活动。
第五条 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叉车、部件或者试制叉车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 从事叉车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销售叉车时,销售者应当附有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
第八条 境外企业销售境外制造的叉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明确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理商。理商应当持相关资料到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对拟在中国销售的叉车作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合格的进口叉车才能在中国进行销售,理商对产品安全和质量全面负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法制造、非法改装、非法拼装的叉车。
威士海与您分享:电动搬运车运用和维护:电机
防止急加快、急减速运转,防止大电流冲击形成的电机寿数缩短;防止涉水运转,当水浸入电机后会对电机形成永就性的损毁。每运转5000Km需请专业人员查看一次碳刷。特别是在湿润或许尘埃比较多的环境下运转时更应该添加这种查看的频次。替换碳刷时需将积碳整理洁净,必要时对换向器外表进行抛光处置。替换碳刷后需进行1000Km的磨合,在此期间禁止急加快运转。
手刹断电设备是一种对电机起维护的设备。所以应该常常查看手刹断电功用能否正常,禁止改装手刹断电设备。不要在手刹柄下放置杂物(手刹开关被遮挡或失效后能导致手刹断电功用的失效)。常常查看电机接线柱的紧固状况,发现松动及时紧固。常常查看电机外表,及时铲除外表的尘埃和泥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