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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新旧对比|劳动律师熊世松1371257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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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新旧对比|劳动律师熊世松1371257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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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世松律师(司法部注册律师)
1371257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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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深圳律师服务法律咨询中心
0769-82191329
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龙东路龙涛居二楼
LS0769@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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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深圳律师服务法律咨询中心

{zx1}总结了一份经济补偿金方面的资料 一、经济补偿金 合同自然解除的情况下: 旧法-合约自然解除,单位不需经济补偿金 新法-合约自然解除(除非单位以提高合约条件,个人拒绝的)况下,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为,从新法实施起,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注: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 二、额外经济补偿金: 旧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新法-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旧法-每满一年按照一个月的工资标准,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发放经济补偿金,但补偿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新法-每满一年按照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12年”的计算封顶。除此之外,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里是赔偿金而非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也无法主张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的加付赔偿金) 注:劳动法在支付赔偿金时是否还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方面,没有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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