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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说】 王一超: 该隐的记号

附图系乔万尼·兰弗朗科《该隐与亚伯》

编者案

《圣经》的开篇《创世记》中记录了人类历史上的第一宗谋杀案——该隐杀害亚伯。该隐犯下杀人罪行后,上帝亲自将该隐驱逐,却以“该隐的记号”作为这场审判的句点——“凡杀该隐的必遭报七倍。”这个记号象征着现代刑事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拒绝私刑。本期编者说正是探讨“该隐的记号”背后的意义。

《圣经》不仅是一部文学、历史巨著,同时也是一部刑事法教科书。作为“律法书”的开篇,《创世记》中记录了大量世界创造之初的“法律故事”。例如,书中记载了人类历史上的第一宗谋杀案——该隐杀害亚伯。此事之后,上帝将该隐驱逐,并为他立下一个记号。“该隐的记号”在今日意喻着此一原则:公义已彰,拒绝私刑。

有一日,该隐拿地里的出产为供物献给耶和华。亚伯也将他羊群中头生的和羊的脂油献上。耶和华看中了亚伯和他的供物。只是看不中该隐和他的供物。该隐就大大地发怒,变了脸色。耶和华对该隐说:“你为什么发怒呢?你为什么变了脸色呢?你若行得好,岂不蒙悦纳?你若行得不好,罪就伏在门前。它必恋慕你,你却要制伏它。”该隐与他兄弟亚伯说话,二人正在田间,该隐起来打他兄弟亚伯,把他杀了。耶和华对该隐说:“你兄弟亚伯在哪里?”他说:“我不知道!我岂是看守我兄弟的吗?”耶和华说:“你作了什么事呢?你兄弟的血有声音从地里向我哀告。地开了口,从你手里接受你兄弟的血。现在你必从这地受咒诅。你种地,地不再给你效力,你必流离飘荡在地上。”该隐对耶和华说:“我的刑罚太重,过于我所能当的。你如今赶逐我离开这地,以致不见你面。我必流离飘荡在地上,凡遇见我的必杀我。”耶和华对他说:“凡杀该隐的必遭报七倍。”耶和华就给该隐立一个记号,免得人遇见他就杀他。于是该隐离开耶和华的面,去住在伊甸东边挪得之地。

——《创世记》4:3-16

这个故事给现代人的直接印象是:该隐杀人却无需偿命。于是有人提出质疑:这岂不与十诫之一“不可杀人”(《出埃及记》20:13)的诫命相矛盾?笔者对此不以为然。十诫是摩西带领以色列人离开埃及之后,上帝在西奈山上颁布的诫命。虽然在此之前,上帝也曾明白告诉人“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创世记》9:6),但这已是挪亚一家在经历大洪水之后,走出方舟才发生的事情。从圣经记载的历史顺序来看,该隐行凶杀人之时,世上还没有杀人偿命的“法规范”存在。圣经中记载的处理方式,恰恰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体现。

笔者认为,该隐遭受惩罚,并非因为其违反了不可杀人的诫命,而是因为他违背了上帝要其控制住邪恶的诫命。故对该隐的惩罚不违反“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事法原则。在该隐因上帝的“偏心”而心生嫉妒并大大发怒之后,耶和华曾对他说:“你为什么发怒呢?你为什么变了脸色呢?你若行得好,岂不蒙悦纳?你若行得不好,罪就伏在门前。它必恋慕你,你却要制伏它。”这段话是上帝专门针对该隐给出的一条诫命。上帝看出了该隐可能存在的“犯罪准备”,警示他要悬崖勒马,及时“中止犯罪”。否则,若他任凭自己的嫉妒和愤怒发酵,就要因此接受惩罚。换言之,即使该隐没有将亚伯打死,而是将其打伤,审判还是会进行。但不幸的是,该隐没有遵行上述要求,心中的邪恶演化成暴行,最终杀害了亚伯。上帝言出必行,对该隐施行审判,将其逐出家族。即使没有让他立即偿命,但在那时逐出家族已经代表了十分严厉的惩罚,公义已经得到了彰显。

然而,圣经故事在这里并没有结束,上帝的审判以“该隐的记号”作为句点。这个记号代表了现代刑事法的另一项重要原则——拒绝私刑。在审判的末了,上帝给该隐立下了记号,免得他被逐出家族后遭人杀害,并又立下了一个新的诫命:“凡杀该隐的必遭报七倍。”显然,比起该隐杀人,报复这个“罪犯”所要遭受的刑罚重的多。其背后的原因在于:上帝已经对该隐进行了审判,公义已经彰显;无论世人对这个结果是否满意,都不得滥施私刑。在法律许可之外施加惩罚,就是私刑。直至今日,私刑仍是冲击国家法律秩序的重大威胁,为每一个法治国家所禁止。

私刑之所以泛滥,原因有二;要杜绝私刑,也必须从此两项原因着手寻找对策。原因之一在于公义得不到彰显。例如,在《创世记》第34章中,雅各的女儿底拿遭到了富家公子示剑的奸淫。事后,示剑爱上了底拿,并请父亲哈抹到雅各家中提亲。雅各对此没有回应。雅各的儿子西缅和利未以诡计要求示剑全城的男丁接受割礼,并趁众人最疼痛之时屠杀了示剑城的所有男子,掳掠了那城。只因一人奸淫了自己的妹妹,西缅和利未就怒及全城,他们的屠城行为无疑是典型的滥施私刑。可他们滥施私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雅各的“闭口不言”。按照当时的习惯,强奸是获取婚约的一种方式;是否同意提亲,由女方的家长决定;为了惩罚强奸者,可以要求他付出更高的聘礼。作为底拿的父亲,雅各在解决此矛盾,实现正义的问题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倘使他履行了家长的职责,对哈抹的提亲作出回应,之后的惨案就极可能避免。然而,雅各却保持沉默。尽管在西缅和利未屠城之后,雅各对他们严厉责备,但是西缅和利未质问雅各:“他岂可待我们的妹子如同妓女吗?”(《创世记》34:31)足见公义不彰,会给私刑施行者留下口实。因此,要杜绝私刑,国家必须首先实现有效救济,确保案件公正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得到实现,不给私刑者留下自行处置的机会。

此外,法治观念的薄弱也会成为私刑泛滥的温床。如果司法权威得不到民众的足够尊重,他们就可能弃绝法治,以私刑代之。这一点在电影《天堂梦醒》中可见一斑。此电影根据美国真实发生的新奥尔良私刑事件改编。19世纪末,美国南部新奥尔良市的意大利移民越来越多,他们与当地美国居民共同生活、贸易,却备受歧视。一日,新奥尔良市的警长遭人伏击受伤,之后在医院死亡。人们相信这起罪行是意大利移民所为,并认为这是“黑手党”一手策划的谋杀,充满种族偏见的民众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非法逮捕了数百名意大利移民。此后,马切卡等19名意大利移民依据司法程序遭到起诉。然而控方并没有足够的证据,甚至捏造证据,陪审团判决被告无罪。但却没有当庭释放被告人,而是将他们继续关押在监狱。法庭之外阴谋论盛行,民众不接受陪审团的无罪判决,数千民众聚集,决定亲自“替天行道”。典狱长在绝望中决定将这些意大利人释放,让他们躲藏逃生。但人们持枪攻破了监狱,抓住了意大利移民,将他们残忍射杀。私刑者还将濒死之人抬到监狱外治死,并将尸体悬挂示众。 新奥尔良事件是美国历史上规模最大、处死人数最多的一次私刑,成为美国历史上永远的污点。为杜绝悲剧再现,美国致力于司法系统的独立、公正和有效性改革,并加强对公民的法治教育,树立对司法裁判的尊重意识。如今,陪审团判决具有极高的司法威信。以辛普森案为例,即使人们对辛普森是否杀妻心中仍有猜测,但仍会接受陪审团作出的无罪判决。

警惕私刑的同时也需警惕其在现代社会的变型——刑讯逼供。刑讯逼供虽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为,但却不是标准的国家行为,充其量只是工作人员借助公权力实施的私人行为而已。刑讯逼供与私刑共享着同一种危险的逻辑思维,即为了达到自以为善的目的可以不择手段。法国大革命时期,罗兰夫人曾在临刑前感叹:“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以行!”刑讯者恰如那些假借自由名义的暴徒一般,打着正义的旗号施行罪恶。在该隐杀人的故事中,潜在的私刑实施者认为只有杀人偿命才是公正,如果上帝没有实现公正,就要靠自己的手将该隐正法。刑讯逼供者同样自认为站在道德制高点:让坏人认罪伏法天经地义,既然对方不老实交代,对其采取些手段也是他咎由自取。正是这种目的上的“自以为善”会给恶的手段罩上一层善的外衣。可是这层外衣不过是私刑者臆想出来的假象,它如皇帝的新装般不堪一击。恶的手段从来不会因为善的目的而变得正当。为了杜绝私刑,上帝给出“凡杀该隐的必遭报七倍”的严厉警告。雅各在临终前诅咒西缅和利未,剥夺了他们原本可得的祝福。(《创世记》495-7)基于类似的思路,现代刑法规定了“刑讯逼供罪”等罪名,以遏制非法刑讯的泛滥。

民众对司法权威的尊重有助于遏制私刑。然而,近年来不断曝光的冤假错案冲击着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司法权威遭到动摇。拉德布鲁赫曾言:“司法依赖于民众的信赖而生存。”没有信任,司法裁判纵使公正也无法为民众所感知。如此一来,私刑又将蠢蠢欲动。剖析这些冤假错案,几乎无一例外都是由刑讯逼供造就。可见,此种变型后的私刑有使法治陷入恶性循环的危险。在此问题上,国家应当“反求诸己”:一方面,国家要提高自己的侦查水平,确保在合法侦查的前提下可以实现犯罪追诉;另一方面,一旦出现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对其追究责任。


责编|Ch'ü Chien

助编|xi 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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