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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工知识】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的“八种情形”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第6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1)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2)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3)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4)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5)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6)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7)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8)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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