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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元“买”了一只猪腿一箱牛奶 程老伯维权成功,保存了超市票据很关键

“前几天,我去一家超市买猪肉,标价是8.9元/斤,小票上却是按10.5元/斤收钱的,我回去找店家理论,结果店家只愿意退回多收的3元钱。这个结果我不满意,希望你们帮我维权。”近日,家住永康市古山镇的程老伯到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工作人员接过程老伯递过来的超市收费小票和带过来的猪肉了解情况。原来,程老伯的猪肉是几天前买的,买来后就放在冰箱里。过两天拿出来准备烧时,觉得这肉不便宜。

  带着疑问,程老伯拿出购物小票查看,一看确实发现了问题,这肉不是标价卖8.9元/斤吗,怎么打印凭条上是10.5元/斤。发现问题后,程老伯儿子说就差3元钱,算了。程老伯可不这么认为,当初买肉就是看超市搞促销,图实惠,怎么能这样坑消费者。

  永康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找到超市经理核实情况。超市经理解释说,那天超市正进行调价,卖猪肉的店员疏忽了,因此造成了收费小票跟标价不一致的情况。

  对此,超市经理向程老伯道歉,并愿意赔偿,免费送程老伯一只猪腿和一箱牛奶。程老伯认为经理的态度诚恳,表示满意,不再追究。

  在日常购物中,不少消费者也曾遇到过标价和小票不符的情况。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

  永康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说,程老伯这次能维权成功,保存了超市票据很关键,所以消费者购物时要保存好票据,这样能方便自己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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