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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卖经适房 一定要把它看完


经适房满五年 可以出售
荆州最早的经济适用房在东岳小区,是九十年代修建的,距离现在已经有二十多年了。不少市民就想将其出售,可是大家就是不知道,这经济适用房如何买卖。不过随着,荆州市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正式出台,标志着荆州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及其管理终于有据可依。
“5种”情况不得上市出售
所谓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是指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处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行为。大家都知道,经济适用住房是针对城市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收入低于城市人均收入,或者是低于城市的平均住房条件的人群。也就是说,经济适用房在最初购买时,是享受了国家优惠政策的。
该管理办法规定,5种情形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产权共有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出售规定有变化 2007年11月19号是界限

2007年11月19日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现在如果要上市交易的话,在土地出让收益这块的缴纳标准上有所改变。也就是说新的管理办法将2007年11月19号定为一个界限,为什么新出台的管理办法会有这一改变呢? 这个改变也是依据住建部2007年258号文件的规定,也就是说,现在如果是2007年11月19号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现在上市交易的话,土地收益的计算方式是按照现在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当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70%来确定,这个比例住建部的文件规定是市县政府有权来进行明确。


“5个”程序逐步办理

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可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向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上市交易。申请上市交易须通过提出申请、受理审核、缴纳价款、确认上市、转移登记共5个程序办理。


“5项”提醒早知道
●因继承、赠与等特殊原因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且受让方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暂不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房屋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受让方自取得原房屋所有权证起满5年后,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补缴土地收益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因特殊原因可申请政府回购。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免收各项房产交易行政事业性收费。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所收缴的土地收益等价款,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全额缴入财政住房专户,专项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申购家庭不得再购买或租赁各类保障性住房。已缴纳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转移至新的房屋所有人。


有些经济适用房不能卖
1、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
2、产权共有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
3、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
4、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已购经济适用房。
同时,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但因继承、遗赠、离婚以及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特殊原因需转移已购经济适用房的,由继承人、受赠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继承公证书或遗赠公证书、离婚证书、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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