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18燃气管道附件的设计和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件的设计和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 12459、《钢板制对焊管件》GB/T 13401、《钢制法兰管件》GB/T 17185、《钢制对焊管件》SY/T0510和《钢制弯管》SY/T 5257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管法兰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制管法兰》 GB/T 9112~GB/T 9124、 《大直径碳钢法兰》GB/T 13402或《钢制法兰、垫片、紧固件》HG 20592~HG 20635的规定。法兰、垫片和紧固件应考虑介质特性配套选用。
3 绝缘法兰、绝缘接头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绝缘法兰设计技术规定》SY/T 0516的规定。
4 非标钢制异径接头、凸形封头和平封头的设计,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 150的有关规定。 .
5 除对焊管件之外的焊接预制单体(如集气管、清管器接收筒等),若其所用材料、焊缝及检验不同于本规范所列要求时,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 150进行设计、制造和检验。
6 管道与管件的管端焊接接头形式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的有关规定。
7 用于改变管道走向的弯头、弯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的有关规定,且弯曲后的弯管其外侧减薄处厚度应不小于按式(6.4.6)计算得到的计算厚度。
6.4.19 燃气管道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高压燃气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分段阀门的最大间距:以四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8km;以三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13km;以二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24km;以一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32km。
2 在高压燃气支管的起点处,应设置阀门。
3 燃气管道阀门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并应选择适用于燃气介质的阀门。
4 在防火区内关键部位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需要通过清管器或电子检管器的阀门,应选用全通径阀门。
6.4.2 0高压燃气管道及管件设计应考虑日后清管或电子检管的需要,并宜预留安装电子检管器收发装置的位置。
6.4.21 埋地管线的锚固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埋地管线上弯管或迂回管处产生的纵向力,必须由弯管处的锚固件、土壤摩阻或管子中的纵向应力加以抵消。
2 若弯管处不用锚固件,则靠近推力起源点处的管子接头处应设计成能承受纵向拉力。若接头未采取此种措施,则应加装适用的拉杆或拉条。
6.4.22 高压燃气管道的地基、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穿越铁路和电车轨道、穿越高速公路和城镇主要干道、通过河流的形式和要求等应符合本规范6.3节的有关规定。
6.4.23 市区外地下高压燃气管道沿线应设置里程桩、转角桩、交叉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
市区内地下高压燃气管道应设立管位警示标志。在距管顶不小于500mm处应埋设警示带。
6.5 门站和储配站
6.5.1 本节适用于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中,接受气源来气并进行净化、加臭、储存、控制供气压力、气量分配、计量和气质检测的门站和储配站的工程设计。
6.5.2 门站和储配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站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2 站址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给水排水和通信等条件;
3 门站和储配站应少占农田、节约用地并注意与城镇景观等协调;
4 门站站址应结合长输管线位置确定;
5 根据输配系统具体情况,储配站与门站可合建;
6 储配站内的储气罐与站外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站内露天燃气工艺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甲类生产厂房与厂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的要求。
6.5.3储配站内的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6.5.3的规定。
表6.5.3 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储气罐总容积(m3) | ≤1000 | >1000~≤10000 | >10000~≤50000 | >50000~≤200000 | >200000 |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 20 | 25 | 30 | 35 | 40 |
调压室、压缩机室、计量室 | 1O | 12 | 15 | 20 | 25 |
控制室、变配电室、汽车库等辅助建筑 | 12 | 15 | 20 | 25 | 30 |
机修间、燃气锅炉房 | 15 | 20 | 25 | 30 | 35 |
办公、生活建筑 | 18 | 20 | 25 | 30 | 35 |
消防泵房、消防水池取水口 | 20 |
站内道路(路边) | 10 | lO | 10 | 10 | 10 |
围墙 | 15 | 15 | 15 | 15 | 18 |
注:1 低压湿式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确定;
2 低压干式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本表增加25%;比空气小或等于时,可按本表确定;
3 固定容积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和设计压力(绝对压力,102kPa)的乘积计算;
4 低压湿式或干式储气罐的水封室、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
5 露天燃气工艺装置与储气罐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
6.5.4储气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湿式储气罐之间、干式储气罐之间、湿式储气罐与干式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2 固定容积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3 固定容积储气罐与低压湿式或干式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4 数个固定容积储气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卧式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20.0m;
5 储气罐与液化石油气罐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5.5门站和储配站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包括储罐区、调压计量区、加压区等)和辅助区。
2 站内的各建构筑物之间以及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站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二级”的规定。
3 站内露天工艺装置区边缘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20m。距办公、生活建筑不应小于18m,距围墙不应小于10m。与站内生产建筑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
4 储配站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6.5.6当燃气无臭味或臭味不足时,门站或储配站内应设置加臭装置。加臭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3条的有关规定。
6.5.7门站和储配站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功能应满足输配系统输气调度和调峰的要求;
2 站内应根据输配系统调度要求分组设置计量和调压装置,装置前应设过滤器;门站进站总管上宜设置分离器;
3 调压装置应根据燃气流量、压力降等工艺条件确定设置加热装置;
4 站内计量调压装置和加压设备应根据工作环境要求露天或在厂房内布置,在寒冷或风沙地区宜采用全封闭式厂房;
5 进出站管线应设置切断阀门和绝缘法兰;
6 储配站内进罐管线上宜设置控制进罐压力和流量的调节装置;
7 当长输管道采用清管工艺时,其清管器的接收装置宜设置在门站内;
8 站内管道上应根据系统要求设置安全保护及放散装置;
9 站内设备、仪表、管道等安装的水平间距和标高均应便于观察、操作和维修。
6.5.8站内宜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并宜作为输配系统的数据采集监控系统的远端站。
6.5.9站内燃气计量和气质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站内设置的计量仪表应符合表6.5.9的规定;
2 宜设置测定燃气组分、发热量、密度、湿度和各项有害杂质含量的仪表。
表6.5.9站内设置的计量仪表
进、出站参数 | 功 能 |
指示 | 记录 | 累计 |
流量 | + | + | + |
压力 | + | + |
|
温度 | + | + |
|
注:表中“+”表不应设置。
6.5.10 燃气储存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储配站所建储罐容积应根据输配系统所需储气总容量、管网系统的调度平衡和气体混配要求确定;
2 储配站的储气方式及储罐形式应根据燃气进站压力、供气规模、输配管网压力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 确定储罐单体或单组容积时,应考虑储罐检修期间供气系统的调度平衡;
4 储罐区宜设有排水设施。
6.5.11 低压储气罐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低压储气罐宜分别设置燃气进、出气管,各管应设置关闭性能良好的切断装置,并宜设置水封阀,水封阀的有效高度应取设计工作压力(以Pa表示)乘O.1加500mm。燃气进、出气管的设计应能适应气罐地基沉降引起的变形;
2 低压储气罐应设储气量指示器。储气量指示器应具有显示储量及可调节的高低限位声、光报警装置;
3 储气罐高度超越当地有关的规定时应设高度障碍标志;
4 湿式储气罐的水封高度应经过计算后确定;
5 寒冷地区湿式储气罐的水封应设有防冻措施;
6 干式储气罐密封系统,必须能够可靠地连续运行;
7 干式储气罐应设置紧急放散装置;
8 干式储气罐应配有检修通道。稀油密封干式储气罐外部应设置检修电梯。
6.5.12 高压储气罐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压储气罐宜分别设置燃气进、出气管,不需要起混气作用的高压储气罐,其进、出气管也可合为一条;燃气进、出气管的设计宜进行柔性计算;
2 高压储气罐应分别设置安全阀、放散管和排污管;
3 高压储气罐应设置压力检测装置;
4 高压储气罐宜减少接管开孔数量;
5 高压储气罐宜设置检修排空装置;
6 当高压储气罐罐区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5.12-1的规定;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5.12-2的规定;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出距其25m内的建构筑物2m以上,且不得小于10m;
7 集中放散装置宜设置在站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表6.5.12-1 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项 目 | 防火间距(m) |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 30 |
民用建筑 | 25 |
甲、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场 | 25 |
室外变、配电站 | 30 |
甲、乙类物品库房.甲、乙类生产厂房 | 25 |
其他厂房 | 20 |
铁路(中心线) | 40 |
公路、道路(路边) | 高速。I、Ⅱ级。城市快速 | 15 |
其他 | 10 |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 | >380V | 2.0倍杆高 |
≤380V | 1.5倍杆高 |
架空通信线(中心线) | 国家I、Ⅱ级 | 1.5倍杆高 |
其他 | 1.5倍杆高 |
表6.5.12.2 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项 目 | 防火间距(m) |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 30 |
办公、生活建筑 | 25 |
可燃气体储气罐 | 20 |
室外变、配电站 | 30 |
调压室、压缩机室、计量室及工艺装置区 | 20 |
控制室、配电室、汽车库、机修间和其他辅助建筑 | 25 |
燃气锅炉房 | 25 |
消防泵房、消防水池取水口 | 20 |
站内道路(路边) | 2 |
围墙 | 2 |
6.5.13站内工艺管道应采用钢管。燃气管道设计压力大于0.4MPa时。其管材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GB/T 9711、《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规定;设计压力不大于0.4MPa时,其管材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的规定。
阀门等管道附件的压力级别不应小于管道设计压力。
6.5.14 燃气加压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储配站燃气加压设备应结合输配系统总体设计采用的工艺流程、设计负荷、排气压力及调度要求确定;
2 加压设备应根据吸排气压力、排气量选择机型。所选用的设备应便于操作维护、安全可靠,并符合节能、高效、低振和低噪声的要求;
3 加压设备的排气能力应按厂方提供的实测值为依据。站内加压设备的形式应一致,加压设备的规格应满足运行调度要求,并不宜多于两种。
储配站内装机总台数不宜过多。每1~5台压缩机宜另设1台备用。
6.5.15 压缩机室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压缩机宜按独立机组配置进、出气管及阀门、旁通、冷却器、安全放散、供油和供水等各项辅助设施;
2 压缩机的进、出气管道宜采用地下直埋或管沟敷设,并宜采取减振降噪措施;
3 管道设计应设有能满足投产置换,正常生产维修和安全保护所必需的附属设备;
4 压缩机及其附属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压缩机宜采取单排布置;
2)压缩机之间及压缩机与墙壁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5m;
3)重要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2m;
4)机组的联轴器及皮带传动装置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高出地面2m以上的检修部位应设置移动或可拆卸式的维修平台或扶梯;
6)维修平台及地坑周围应设防护栏杆;
5 压缩机室宜根据设备情况设置检修用起吊没备;
6 当压缩机采用燃气为动力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l和《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有关规定;
7 压缩机组前必须设有紧急停车按钮。
6.5.16 压缩机的控制室宜设在主厂房一侧的中部或主厂房的一端。控制室与压缩机室之间应设有能观察各台设备运转的隔声耐火玻璃窗。
6.5.17 储配站控制室内的二次检测仪表及操作调节装置宜按表6.5.17规定设置。
表6.5.17 储配站控制室内二次检测仪表及调节装置
参数名称 | 现场显示 | 控制室 |
显示 | 记录或累计 | 报警连锁 |
压缩机室进气管压力 |
| + | - | + |
压缩机室出气管压力 |
| + | + | - |
机组 | 吸气压力吸气温度排气压力排气温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压缩机室 | 供电电压电 流功率因数功 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机 组 | 电 压电 流功率因数功 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压缩机室 | 供水温度供水压力 | - | + | - | - |
- | + | - | + |
机 组 | 供水温度回水温度水流状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润滑油 | 供油压力供油温度回油温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电机防爆通风系统排风压力 | - | + | - | + |
注:表中“+”表示应设置。
6.5.18压缩机室、调压计量室等具有爆炸危险的生产用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甲类生产厂房”设计的规定。
6.5.19门站和储配站内的消防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储配站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5.19的规定。
表6.S.19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
储罐容积(m3) | >500~≤10000 | >10000~≤50000 | >50000~≤1000000 | >100000~≤200000 | >200000 |
消防用水量(L/s) | 15 | 20 | 25 | 30 | 35 |
注: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以组为单位,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和设计压力(绝对压力,102kPa)的乘积计算。
2 当设置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3h计算确定。当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向消防水池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水量。
3 储配站内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形管网,其给水干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4 站内室外消火栓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
5 门站的工艺装置区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6 门站和储配站内建筑物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储配站内储罐区应配置干粉灭火器,配置数量按储罐台数每台设置2个;每组相对独立的调压计量等工艺装置区应配置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个。
注:1 干粉灭火器指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2 根据场所危险程度可设置部分35kg手推式干粉灭火器。
6.5.20 门站和储配站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二级负荷”的规定。
6.5.21 门站和储配站电气防爆设计符合下列要求:
1 站内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2 其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宜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3 站内爆炸危险厂房和装置区内应装设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6.5.22 储气罐和压缩机室、调压计量室等具有爆炸危险的生产用房应有防雷接地设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规定。
6.5.23 门站和储配站的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J 28的规定。
6.5.24 门站和储配站边界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的规定。
6.6 调压站与调压装置
6.6.1 本节适用于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中不同压力级别管道之间连接的调压站、调压箱(或柜)和调压装置的设计。
6.6.2 调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自然条件和周围环境许可时,宜设置在露天,但应设置围墙、护栏或车挡;
2 设置在地上单独的调压箱(悬挂式)内时,对居民和商业用户燃气进口压力不应大于O.4MPa;对工业用户(包括锅炉房)燃气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8MPa;
3 设置在地上单独的调压柜(落地式)内时,对居民、商业用户和工业用户(包括锅炉房)燃气进口压力不宜大于1.6MPa;
4 设置在地上单独的建筑物内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6.12条的要求;
5 当受到地上条件限制,且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时,可设置在地下单独的建筑物内或地下单独的箱体内,并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6.6.14条和第6.6.5条的要求;
6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0.75燃气的调压装置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和地下单独的箱体内。6.6.3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6.6.3的规定。
表6.6.3 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m)
设置形式 | 调压装置入口燃气压力级制 | 建筑物外墙面 | 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 铁路(中心线) | 城镇道路 | 公共电力变配电柜 |
地上单独建筑 | 高压(A) | 18 | 30.O | 25 | 5 | 6 |
高压(B) | 13 | 25.O | 20.O | 4 | 6 |
次高压(A) | 9 | 18 | 15 | 3 | 4 |
次高压(B) | 6 | 12 | 10 | 3 | 4 |
中压(A) | 6 | 12 | 10 | 2 | 4 |
中压(B) | 6 | 12 | 10 | 2 | 4 |
调压柜 | 次高压(A) | 7 | 14 | 12 | 2 | 4 |
次高压(B) | 4 | 8 | 8 | 2 | 4 |
中压(A) | 4 | 8 | 8.O | 1 | 4 |
中压(B) | 4 | 8 | 8 | 1 | 4 |
地下单独建筑 | 中压(A) | 3 | 6 | 6.O |
| 3 |
中压(B) | 3 | 6.O | 6 |
| 3 |
地下调压箱 | 中压(A) | 3.O | 6.O | 6.O |
| 3 |
中压(B) | 3 | 6.O | 6.O |
| 3 |
注:1 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的边缘;
2 当建筑物(含重要公共建筑)的某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且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燃气进口压力级别为中压A或中压B的调压柜一侧或两侧(非平行).可贴靠上述外墙设置;
3 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
6.6.4 地上调压箱和调压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压箱(悬挂式)
1)调压箱的箱底距地坪的高度宜为1.0~1.2m,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壁上或悬挂于专用的支架上;当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上时,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宜大于DN50;
2)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不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1.5m;
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3.0m;
调压箱不应安装在建筑物的窗下和阳台下的墙上;
不应安装在室内通风机进风口墙上;
3)安装调压箱的墙体应为永久性的实体墙,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孔。
2 调压柜(落地式)
1)调压柜应单独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柜底距地坪高度宜为0.30m;
2)距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6.6.3的规定;
3)体积大于1.5m。的调压柜应有爆炸泄压口,爆炸泄压口不应小于上盖或最大柜壁面积的50 %(以较大者为准);爆炸泄压口宜设在上盖上;通风口面积可包括在计算爆炸泄压口面积内;
4)调压柜上应有自然通风口,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燃气相对密度大于0.75时,应在柜体上、下各设1%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应设护栏;
当燃气相对密度不大于0.75时,可仅在柜体上部设4%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宜设护栏。
3 调压箱(或柜)的安装位置应能满足调压器安全装置的安装要求。
4 调压箱(或柜)的安装位置应使调压箱(或柜)不被碰撞,在开箱(或柜)作业时不影响交通。
6.6.5 地下调压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调压箱不宜设置在城镇道路下,距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6.6.3的规定;
2 地下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口,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6.4条第2款4)项规定;
3 安装地下调压箱的位置应能满足调压器安全装置的安装要求;
4 地下调压箱设计应方便检修;
5 地下调压箱应有防腐保护。
6.6.6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本规范第6.6.2和6.6.3条设置外,尚可按下列形式设置,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商业用户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O.4MPa,或工业用户(包括锅炉)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8MPa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专用单层毗连建筑物内:
1)该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应用无门窗和洞口的防火墙隔开,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6.6.3的规定;
2)该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及向外开启的门窗;
3)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4)室内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2次;
5)室内电气、照明装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1区”设计的规定。
2 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2MPa时,可设置在公共建筑的顶层房间内:
1)房间应靠建筑外墙,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房间的上面或贴邻,并满足本条第1款2)、3)、5)项要求;
2)房间内应设有连续通风装置,并能保证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3次;
3)房间内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监控仪表及声、光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通风设施和紧急切断阀连锁,并将信号引人该建筑物监控室;
4)调压装置应设有超压自动切断保护装置;
5)室外进口管道应设有阀门,并能在地面操作;
6)调压装置和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焊接和法兰连接。
3 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且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大于DN100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的平屋顶上,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1)应在屋顶承重结构受力允许的条件下,且该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建筑物应有通向屋顶的楼梯;
3)调压箱、柜(或露天调压装置)与建筑物烟囱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
4 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O.4MPa时,可设置在生产车间、锅炉房和其他工业生产用气房间内,或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8MPa时,可设置在独立、单层建筑的生产车间或锅炉房内,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应满足本条第1款2)、4)项要求;
2) 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应大于DN80;
3) 调压装置宜设不燃烧体护栏;
4) 调压装置除在室内设进口阀门外,还应在室外引入
管上设置阀门。
注:当调压器进出口管径大于DMO时,应将调压装置设置在用气建筑物的专用单层房间内,其设计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要求。
6.6.7调压箱(柜)或调压站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
6.6.8 设置调压器场所的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输送干燃气时,无采暖的调压器的环境温度应能保证调压器的活动部件正常工作;
2 当输送湿燃气时,无防冻措施的调压器的环境温度应大于0℃;当输送液化石油气时,其环境温度应大于液化石油气的露点。
6.6.9 调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压器应能满足进口燃气的最高、最低压力的要求;
2 调压器的压力差,应根据调压器前燃气管道的最低设计压力与调压器后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之差值确定;
3 调压器的计算流量,应按该调压器所承担的管网小时最大输送量的1.2倍确定。
6.6.10 调压站(或调压箱或调压柜)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连接未成环低压管网的区域调压站和供连续生产使用的用户调压装置宜设置备用调压器,其他情况下的调压器可不设备用。
调压器的燃气进、出口管道之间应设旁通管,用户调压箱(悬挂式)可不设旁通管。
2 高压和次高压燃气调压站室外进、出口管道上必须设置阀门:
中压燃气调压站室外进口管道上,应设置阀门。
3 调压站室外进、出口管道上阀门距调压站的距离:
当为地上单独建筑时,不宜小于10m,当为毗连建筑物时,不宜小于5m;
当为调压柜时,不宜小于5m;
当为露天调压装置时,不宜小于10m;
当通向调压站的支管阀门距调压站小于100m时,室外支管阀门与调压站进口阀门可合为一个。
4 在调压器燃气人口处应安装过滤器。
5 在调压器燃气入口(或出口)处。应设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过高的安全保护装置(当调压器本身带有安全保护装置时可不设)。
6 调压器的安全保护装置宜选用人工复位型。安全保护(放散或切断)装置必须设定启动压力值并具有足够的能力。启动压力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调压器出口为低压时,启动压力应使与低压管道直接相连的燃气用具处于安全工作压力以内;
2)当调压器出口压力小于O.08MPa时,启动压力不应超过出口工作压力上限的50%;
3)当调压器出口压力等于或大于0.08MPa,但不大于0.4MPa时,启动压力不应超过出口工作压力上限O.04MPa;
4)当调压器出口压力大于0.4MPa时,启动压力不应超过出口工作压力上限的10%。
7 调压站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其屋檐1.Om以上。
调压柜的安全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设置在建筑物墙上的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该建筑物屋檐1.0m;
地下调压站和地下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也应按地上调压柜安全放散管管口的规定设置。
注:清洗管道吹扫用的放散管、指挥器的放散管与安全水封放散管属于同一工作压力时。允许将它们连接在同一放散管上。
8 调压站内调压器及过滤器前后均应设置指示式压力表,调压器后应设置自动记录式压力仪表。
6.6.11 地上调压站内调压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压器的水平安装高度应便于维护检修;
2 平行布置2台以上调压器时,相邻调压器外缘净距、调压器与墙面之间的净距和室内主要通道的宽度均宜大于O.8m。
6.6.12 地上调压站的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调压室与毗连房间之间应用实体隔墙隔开,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墙厚度不应小于600px,且应两面抹灰;
2) 隔墙内不得设置烟道和通风设备,调压室的其他墙壁也不得设有烟道;
3) 隔墙有管道通过时,应采用填料密封或将墙洞用混凝土等材料填实;
3 调压室及其他有漏气危险的房间,应采取自然通风措施,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2次;
4 城镇无人值守的燃气调压室电气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1区”设计的规定(见附录图D-7);
5 调压室内的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6 调压室应有泄压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7 调压室的门、窗应向外开启,窗应设防护栏和防护网;
8 重要调压站宜设保护围墙;
9 设于空旷地带的调压站或采用高架遥测天线的调压站应单独设置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Q。
6.6.13 燃气调压站采暖应根据气象条件、燃气性质、控制测量仪表结构和人员工作的需要等因素确定。当需要采暖时严禁在调压室内用明火采暖,但可采用集中供热或在调压站内设置燃气、电气采暖系统,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采暖锅炉可设在与调压器室毗连的房间内;
调压器室的门、窗与锅炉室的门、窗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同一侧;
2 采暖系统宜采用热水循环式;
采暖锅炉烟囱排烟温度严禁大于300℃;烟囱出口与燃气安全放散管出口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
3 燃气采暖锅炉应有熄火保护装置或设专人值班管理;
4 采用防爆式电气采暖装置时,可对调压器室或单体设备用电加热采暖。电采暖设备的外壳温度不得大于115℃。电采暖设备应与调压设备绝缘。
6.6.14 地下调压站的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m;
2 宜采用混凝土整体浇筑结构;
3 必须采取防水措施;在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寒措施;
4 调压室顶盖上必须设置两个呈对角位置的人孔,孔盖应能防止地表水浸入;
5 室内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并应在一侧人孔下的地坪设置集水坑;
6 调压室顶盖应采用混凝土整体浇筑。
6.6.15 当调压站内、外燃气管道为绝缘连接时,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必须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0Q。
6.7 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的防腐
6.7.1 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必须进行外防腐。其防腐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 CJJ 95和《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 0007的有关规定。
6.7.2 地下燃气管道防腐设计,必须考虑土壤电阻率。对高、中压输气干管宜沿燃气管道途经地段选点测定其土壤电阻率。应根据土壤的腐蚀性、管道的重要程度及所经地段的地质、环境条件确定其防腐等级。
6.7.3 地下燃气管道的外防腐涂层的种类,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可选用石油沥青、聚乙烯防腐胶带、环氧煤沥青、聚乙烯防
腐层、氯磺化聚乙烯、环氧粉末喷涂等。当选用上述涂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7.4 采用涂层保护埋地敷设的钢质燃气干管宜同时采用阴极保护。
市区外埋地敷设的燃气干管,当采用阴极保护时,宜采用强制电流方式,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埋地钢质管道强制电流阴极保护设计规范》SY/T 0036的有关规定。
市区内埋地敷设的燃气干管,当采用阴极保护时,宜采用牺牲阳极法,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埋地钢质管道牺牲阳极阴极保护设计规范》SY/T 0019的有关规定。
6.7.5 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不应小于表6.7.5的规定。
表6.7.5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m)
电压等级(kV) | 10 | 35 | 110 | 220 |
铁塔或电杆接地体 | 1 | 3 | 5 | 10 |
电站或变电所接地体 | 5 | 10 | 15 | 30 |
6.8 监控及数据采集
6.8.1 城市燃气输配系统,宜设置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
6.8.2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应采用电子计算机系统为基础的装备和技术。
6.8.3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应采用分级结构。
6.8.4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应设主站、远端站。主站应设在燃气企业调度服务部门,并宜与城市公用数据库连接。远端站宜设置在区域调压站、专用调压站、管网压力监测点、储配站、门站和气源厂等。
6.8.5 根据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拓扑结构设计的需求,在等级系统中可在主站与远端站之间设置通信或其他功能的分级站。
6.8.6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信息传输介质及方式应根据当地通信系统条件、系统规模和特点、地理环境,经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信息传输宜采用城市公共数据通信网络。
6.8.7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所选用的设备、器件、材料和仪表应选用通用性产品。
6.8.8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布线和接口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具有通用性、兼容性和可扩性。
6.8.9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硬件和软件应有较高可靠性,并应设置系统自身诊断功能,关键设备应采用冗余技术。
6.8.10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宜配备实时瞬态模拟软件,软件应满足系统进行调度优化、泄漏检测定位、工况预测、存量分析、负荷预测及调度员培训等功能。
6.8.11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远端站应具有数据采集和通信功能,并对需要进行控制或调节的对象点,应有对选定的参数或操作进行控制或调节功能。
6.8.12 主站系统设计应具有良好的人机对话功能,宜满足及时调整参数或处理紧急情况的需要。
6.8.13 远端站数据采集等工作信息的类型和数量应按实际需要予以合理地确定。
6.8.14 设置监控和数据采集设备的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站场地技术要求》GB 2887和《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以及《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GB 6550的有关规定。
6.8.15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主站机房,应设置可靠性较高.的不间断电源设备及其备用设备。
6.8.16 远端站的防爆、防护应符合所在地点防爆、防护的相关要求。
第7章压缩天然气供应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下列工作压力不大于25.OMPa(表压)的城镇压缩天然气供应工程设计:
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2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
3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
7.1.2 压缩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压缩天然气》GB 18047的规定。
7.1.3 压缩天然气可采用汽车载运气瓶组或气瓶车运输,也可采用船载运输。
7. 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7.2.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宜靠近气源,并应具有适宜的交通、供电、给水排水、通信及工程地质条件;
2 在城镇区域内建设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站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7.2.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站内的天然气储罐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
7.2.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与天然气储配站的合建站,当天然气储罐区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6.5.12条的规定。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表7.2.2 天然气储罐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m)
储罐总容积(m3) | ≤50000 | >50000 |
气瓶车固定车位最大 | ≤10000 | 12 | 15 |
储气容积(m3) | >10000~≤30000 | 15.O | 20 |
注:1 储罐总容积按本规范表6.5.3注3计算;
2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储气总容积(m3)为在固定车位储气的各气瓶车总几何容积(m3)与其最高储气压力(绝对压力102kPa)乘积之和,并除以压缩因子;
3 天然气储罐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除符合本表规定外,还不应小于较大罐直径。
7.2.4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2.4的规定。
表7.2.4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1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储气总容积按本规范表7.2.2注2计算;
2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储气总几何容积不大干18m3,且最大储气总容积不大于4500m3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
7.2.5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2.5的规定。
表7.2.5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1 气瓶车在固定军位最大储气总容积按本规范表7.2.2注2计算。
2 变、配电室、仪表室、燃气热水炉室、值班室、门卫等用房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二级”规定。
3 露天的燃气工艺装置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储气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3,且最大储气总容积不大于4500m3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
7.2.6 站内应设置气瓶车固定车位,每个气瓶车的固定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5m,长度宜为气瓶车长度,在固定车位场地上应标有各车位明显的边界线,每台车位宜对应1个加气嘴,在固定车位前应留有足够的回车场地。
7.2.7 气瓶车应停靠在固定车位处,并应采取固定措施,在充气作业中严禁移动。
7.2.8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储气总容积不应大于30000m3。
7.2.9 加气柱宜设在固定车位附近,距固定车位2~3m。加气柱距站内天然气储罐不应小于12m,距围墙不应小于6m,距压缩机室、调压室、计量室不应小于6m,距燃气热水炉室不应小于12m。
7.2.10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设计规模应根据用户的需求量与天然气气源的稳定供气能力确定。
7.2.11 当进站天然气硫化氢含量超过本规范第7.1.2条的规定时,应进行脱硫。当进站天然气水量超过本规范第7.1.2条规定时,应进行脱水。
天然气脱硫和脱水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
7.2.12 进入压缩机的天然气含尘量不应大于5mg/m3,微尘直径应小于10μm;当天然气含尘量和微尘直径超过规定值时,应进行除尘净化。进入压缩机的天然气质量还应符合选用的压缩机的有关要求。
7.2.13 在压缩机前应设置缓冲罐,天然气在缓冲罐内停留的时间不宜小于10s。
7.2.14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和辅助区。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宜设2个对外出入口。
7.2.15 进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天然气管道上应设切断阀;当气源为城市高、中压输配管道时,还应在切断阀后设安全阀。切断阀和安全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切断阀应设置在事故情况下便于操作的安全地点;
2 安全阀应为全启封闭式弹簧安全阀,其开启压力应为站外天然气输配管道最高工作压力;
3 安全阀采用集中放散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12条第6款的规定。
7.2.16 压缩天然气系统的设计压力应根据工艺条件确定。且不应小于该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1.1倍。
向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运送压缩天然气的气瓶车和气瓶组,在充装温度为20℃时。充装压力不应大于20.OMPa(表压)。
7.2.17 天然气压缩机应根据进站天然气压力、脱水工艺及设计规模进行选型,型号宜选择一致,并应有备用机组。压缩机排气压力不应大于25.OMPa(表压);多台并联运行的压缩机单台排气量,应按公称容积流量的80%~85%进行计算。
7.2.18 压缩机动力宜选用电动机,也可选用天然气发动机。
7.2.19 天然气压缩机应根据环境和气候条件露天设置或设置于单层建筑物内,也可采用橇装设备。压缩机宜单排布置,压缩机室主要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m。
7.2.20 压缩机前总管中天然气流速不宜大于15m/s。
7.2.21 压缩机进口管道上应设置手动和电动(或气动)控制阀门。压缩机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安全阀、止回阀和手动切断阀。出口安全阀的泄放能力不应小于压缩机的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建筑物2m以上。且距地面不应小于5m。
7.2.22 从压缩机轴承等处泄漏的天然气,应汇总后由管道引至室外放散,放散管管口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2.21条的规定。
7.2.23 压缩机组的运行管理宜采用计算机控制装置。
7.2.24 压缩机应设有自动和手动停车装置,各级排气温度大于限定值时,应报警并人工停车。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警并自动停车:
1 各级吸、排气压力不符合规定值;
2 冷却水(或风冷鼓风机)压力和温度不符合规定值;
3 润滑油压力、温度和油箱液位不符合规定值;
4 压缩机电机过载。
7.2.25 压缩机卸载排气宜通过缓冲罐回收,并引入进站天然气管道内。
7.2.26 从压缩机排出的冷凝液处理应符合如下规定:
1 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
2 采用压缩机前脱水工艺时,应在每台压缩机前排出冷凝液的管路上设置压力平衡阀和止回阀。冷凝液汇入总管后,应引至室外储罐,储罐的设计压力应为冷凝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1.2倍。
3 采用压缩机后脱水或中段脱水工艺时,应设置在压缩机运行中能自动排出冷凝液的设施。冷凝液汇总后应引至室外密闭水封塔,释放气放散管管口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2.21条的规定;塔底冷凝水应集中处理。
7.2.27 从冷却器、分离器等排出的冷凝液,应按本章第7.2.26条第3款的要求处理。
7.2.28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检测和控制调节装置宜按表7.2.28规定设置。
表7.2.28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检测和控制调节装置
参数名称 | 现场显示 | 控制室 |
显示 | 记录或累计 | 报警连锁 |
天然气进站压力 | + | + | + | - |
天然气进站流量 |
| + | + | - |
压缩机室 | 调压器出口压力 | + | + | + | - |
过滤器出口压力 | + | + | + | - |
压缩机吸气总管压力 | - | + | - | - |
压缩机排气总管压力 | + | + | - | - |
冷却水:供水压力 | + | + | + | - |
供水温度 | + | + | + | + |
回水温度 | + | + | + | + |
润滑油:供油压力 | + | + | + | - |
供油温度 | + | + | - | - |
回油温度 | + | + | - | - |
供电:电压 | + | + | - | - |
电流 | - | + | - | - |
功率因数 | - | + | - | - |
功率 | - | + | - | - |
压缩机组 | 压缩机各级:吸气、排气压力 | + | + | - | + |
排气温度 | + | + | - | +(手动) |
冷却水:供水压力 | + | + | - | + |
供水温度 | + | + | - | + |
回水温度 | + | + | - | + |
润滑油:供油压力 | + | + | - | + |
供油温度 | + | + | - | - |
回油温度 | + | + | - | + |
脱水装置 | 出口总管压力 | + | + | + | - |
加热用气:压力 | + | + | - | + |
温度 | - | - | + | - |
排气温度 | + | + | - | - |
注:表中“+”表示应设置。
7.2.29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天然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5节的有关规定。
7.3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
7.3.1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2 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交通、供电、给水排水及通信条件;
3 少占农田、节约用地并注意与城市景观协调。
7.3.2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设计规模应根据城镇各类天然气用户的总用气量和供应本站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供气能力及气瓶车运输条件等确定。
7.3.3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天然气总储气量应根据气源、运输和气候等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本站计算月平均日供气量的1.5倍。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天然气总储气量包括停靠在站内固定车位的压缩天然气气瓶车的总储气量。当储配站天然气总储气量大于30000m3时,除采用气瓶车储气外应建天然气储罐等其他储气设施。
注:有补充或替代气源时,可按工艺条件确定。
7.3.4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天然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站内露天天然气工艺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按甲类生产厂房与厂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执行。
7.3.5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天然气储罐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7.3.6 天然气储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6.5.4条的规定。
7.3.7 当天然气储罐区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7.2.3条的规定。
7.3.8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7.2.4条的规定。
7.3.9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7.2.5条的规定。
7.3.10 气瓶车固定车位的设置和气瓶车的停靠应符合本规范第7.2.6条和7.2.7条的规定。卸气柱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2.9条有关加气柱的规定。
7.3.11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和辅助区。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宜设2个对外出入口。
7.3.12 当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与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合建时,站内天然气储罐及固定车位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7.3.13压缩天然气系统的设计压力应符合本章第7.2.16条的规定。
7.3.14压缩天然气应根据工艺要求分级调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一级调压器进口管道上应设置快速切断阀。
2 调压系统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自动切断和安全放散装置。
3 在压缩天然气调压过程中,应根据工艺条件确定对调压器前压缩天然气进行加热,加热量应能保证设备、管道及附件正常运行。加热介质管道或设备应设超压泄放装置。
4 在一级调压器进口管道上宜设置过滤器。
5 各级调压器系统安全阀的安全放散管宜汇总至集中放散管,集中放散管管口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2.21条的规定。
7.3.15通过城市天然气输配管道向各类用户供应的天然气无臭味或臭味不足时,应在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进行加臭,加臭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3条的规定。
7.3.16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天然气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6.5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