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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好议案:科技成果转化,光有“法”远远不够

“过去向财政部申请成果转化项目,至少要9个月时间。现在我们可以自主转让,只需向主管机构报备就行。”说起现在进行成果转化的便利,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上海药物研究所所长蒋华良说,自己和同事是新政策的受益者。


蒋华良所说的新政策,就是今年3月2日国务院正式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而在去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成果转化法》)正式实施。《规定》被外界解读为国务院对《成果转化法》进一步的落实与细化。


面对《规定》中的诸多政策利好,参加今年两会的科技界政协委员都按捺不住内心的激动。不过,在兴奋之余,政协委员们更关心的是《规定》条款如何真正落实到每个科技人员的成果转化工作当中。


激励的“口子”打开了

与蒋华良有相同的感受还有全国政协委员、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院长刘永。他一直以来都对科研单位“双肩挑”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有顾虑: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的相关规定,“双肩挑”人员不能在企业兼职兼薪,成果转化工作也无从谈起。


不过,随着《规定》的实施,刘永的顾虑也将被打消:《规定》明确,作为科研单位正职领导,如果刘永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虽然不能获得股权激励,但他按照相关规定可以获得现金奖励。


全国人大代表王志学也认为,《规定》指出,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原则执行。“这对有行政级别的领导干部成果转化的奖励难题有所明确,正职领导可以获得现金奖励,但不得获得股权激励。但是,很多科研单位的一把手往往是学术带头人或重大成果的主要完成人,该规定对他们的奖励还是有所限定。不过口子打开了,将会产生更大的激励作用。”


实际操作仍存在盲区

科研人员可以去企业兼职或离岗创业,单位保留3年人事关系;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科研机构、高校的主管部门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


在蒋华良看来,《规定》还不可能兼顾方方面面,因此在实际落实与执行过程中,科研机构和高校在成果转化实际操作层面仍有一定盲区,这就需要科研主管部门及时出台配套措施,对成果转化提供有力支撑。


蒋华良表示,“净收入”核算直接影响到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过程的收益问题。但《规定》对“净收入”计算并没有明确说法,这让很多科研机构犯难。而在中科院的支持下,上海药物所经过公开讨论后做了一个尝试,把净收入核算涉及到的人力成本算在50%的成果转化奖励里,30%收益给项目组,20%收益给所里,这个方案得到了各方的支持和认可。”


正是得益于中科院“四个率先”战略的实施,上海药物所被划归到“创新研究中心”,并被赋予了充分的自主决策权,由此上海药物所进行成果转化探索试点就有了底气。蒋华良认为,“这恰恰说明在促进成果转化中,相关部门的配套政策出台是否及时将会直接影响到科研单位的成果转化效果”。


体制机制障碍亟待破除

王志学说,这次的政府工作报告在“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特别提出,实施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措施,这对推动《成果转化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修订后的该法从立法上根本解决了科技创新链存在的转化难题。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现在要让该法真正落地,必须破除相关制度性障碍。”他说,目前,与科技成果转化法相冲突的行政法规,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税务政策还未进行相应调整,特别是国企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评价办法应按照修订后的新法调整为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我国大多数科研机构和高校不仅是科研机构,还都是事业机关单位,而其中一些人员更身兼行政管理职务,这种单位和个人的双重身份属性所带来的体制机制障碍对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一直存在。


按照《规定》要求,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经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


“这项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仍有不小的难度。”刘永介绍说,在新政策下,担任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在选择“下海”创业之后就面临着一个现实困难:如果创业失败,那3年后单位还有自己的位置吗?“这个问题反映了体制机制障碍问题仍然存在,即科研人员事业身份和行政身份两个管理政策之间如何做好衔接与统筹。”


此外,让中国电子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徐晓兰委员感到吃惊的是,她在做成果转化的调研过程中发现,居然有很多高校的科研人员并不知道和他们切身利益相关的《成果转化法》和《规定》已经出台。“表面上看,这是一些部委传达和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的力度不够,深层次反映的还是这些政府部门行政思维和体制机制僵化,即只盯着本部门的一亩三分地,缺乏跨部委之间的协调与统筹。”


在清华大学化工系副主任邢新会委员看来,《规定》出台都是为了清除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一切障碍,充分调动科研人员进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科技成果转化真正落地落实落细,否则中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缺乏内生动力。


“科技部财政部已出台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基金由母基金和子基金组成。国家也在紧锣密鼓地让新法可操作、可落实,我们拭目以待。”王志学说。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大学校长怎么看?

两会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政策余热未散,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科技成果转化。我国高校一直被认为科技成果转化后劲不足,效果不够显著。关于这一话题,大学校长们怎么看?两会上,华北电力大学、南开大学、上海大学三位校长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不是每一个成果都可以转化”
华北电力大学校长刘吉臻

“恕我直言,不是每一个成果都可以转化,也不是说没有转化的就不是成果。”华北电力大学校长刘吉臻认为,谈科技成果转化之前,首先要对科技成果有正确的认识。


刘吉臻说,人们往往把这个问题简单化,认为所有的成果都应该转化,实际上有的成果暂时并不具备转化的条件,而这并不等于它们没有价值。“我是搞电力的,假如我搞出一个非常智能化的家居控制技术,但是现在冰箱和空调还没有实现智能化,它可能现在没有转化价值,但不意味着这项技术以后也没有用。”


刘吉臻认为,应该辩证看待这个问题:“不能强求每个成果都转化,最重要的是培育产学研相结合的链条,让可以转化的成果顺利转化。”



华北电力大学校长刘吉臻

“不要把基础与应用对立起来”
 南开大学校长龚克

“过去我们不重视与企业的横向合作,现在新政策的导向是扭转这个趋势。”南开大学校长龚克说。


高校科研人员倾向于将成果以论文的形式发表出来,而较少考虑企业的需求。对于这个问题,龚克认为,发表论文体现的是学术要求,科技成果转化体现的是应用要求,“现在的政策导向并不是要把两者对立起来,而是尽可能地将两者结合。”龚克说,这个问题类似于高校应该重视教学还是重视科研,而真正好的学校是教学和科研相结合的。“同理,科技成果转化这个问题,也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相结合,不能简单地用一个否定另一个。”


对于高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龚克认为最关键的是“两步走”:第一步,应用型研究要注重选题贴近需求;第二步,技术研发出来后,进一步与产业合作进行深度研发。



南开大学校长龚克

“高校的激励机制得改一改”
上海大学校长金东寒

 “其实在新政策出来之前,我们学校科研人员搞横向合作,经费剩余部分高达60%都归个人。”上海大学校长金东寒说,即便如此很多科研人员依然对横向合作“不感冒”。


在金东寒看来,科研成果转化不能单纯依赖政府层面的政策,高校也应有所作为。


他认为,科研人员横向合作的积极性不高固然与其学术追求有关,但主要问题是高校的激励机制有问题:高校教师申请国家项目或发表论文,在参加学校考核时获得的分数高,有利于评职称;横向合作则在学校的考核机制中无足轻重。“所以对于高校而言,最根本的是改革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机制。”金东寒说。


怎么改?金东寒认为,首先科研人员与企业横向合作也要在考核机制中有所体现。此外,要鼓励科研人员和学院抱团与企业合作,而不是单打独斗、小打小闹。“组团合作又会涉及到考核机制改革的问题,这都需要慢慢摸索。”金东寒说。

来源:中国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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