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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垃圾污染治理,法治应先行

当乡村垃圾遍地,臭气弥漫,不仅无法承载我们的乡愁,也将成为绿色发展的短板。

近日,国家环保部部长陈吉宁指出,我国的环境污染正在进行一场“上山下乡”,即工业污染正由东部向中西部转移、由城市向农村转移。乡村正经受着垃圾问题的重重压迫:白色污染,环境破坏,饮水安全,居民的身体健康……(6月5日《华商报》)

当乡村垃圾遍地,臭气弥漫,不仅无法承载我们的乡愁,也将成为绿色发展的短板,成为全面协调发展的掣肘。因此,乡村垃圾污染治理,政府出手刻不容缓。


各地政府在乡村垃圾污染治理中负有主导责任,首先这是法定义务,责无旁贷。2015年修订后的新《环保法》规定: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而对包括乡村垃圾的固体废弃物,新《环保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其次,政府出手治理,也是由乡村垃圾污染治理的现状决定的。现状一:目前乡村垃圾污染源头多,既有来自城市的垃圾下乡,也有村民的生活生产垃圾。城市垃圾下乡量大,污染程度也大;村民生活垃圾虽然单次量少,但也架不住经年累月随处、随手、随时扔。而一旦牵扯到多源头,必须由政府出面,统筹规划,协调运作。现状二:乡村生活垃圾处理经费没保障,由此自然造成了垃圾处理设备、处理专门人员的缺乏。而经费、设备、人员的保障,政府的投入必不可少。现状三:村民的卫生环保意识和城市比还有一定差距,很多陋习尚未去除,良好的习惯尚未建立。而移风易俗,政府的引导事半功倍,在力度和效果上都非其他主体可比。

在如何着手治理上,首要原则是法治先行。根据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所以地方立法一定要及时。而且立法还要“长牙齿”,可执行性强,让污染环境者痛,保护环境者快。能真正起到遏止污染的作用。

经费方面,政府的保障是必须的,再就是村民等污染者也要自筹负担一部分。而人员保障上,有专门人员垃圾处理最好;没有专门人员的,实行村民划片轮值也是不错的办法,海南南海村在这方面就是成功的一例。

而在改变村民的卫生习惯上,也需要政府的宣传引导。谷城五山镇引导村民转变观念,实现垃圾分类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通过引导,使村民形成自觉的卫生习惯,让他们对自身所处环境安全、卫生、美好的追求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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