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汤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荣、汤某如实供述主要诈骗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王瑞公的关于“被告人张某荣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李长金的关于“被告人汤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汤某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本案中解某存在几点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具有坦白情节,解某归案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坦白;
2、其均属未遂,应认定为未遂犯;
3、解某在庭审中当庭表示认罪,且认罪态度良好,应予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指控的解某犯罪事实中,起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应予排除;件中的具体抢额应以解某供述为准;解某在抢劫中没有强制猥亵的故意,不构成强制猥亵罪。
原告高某某(曾用名高某君),女,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
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孟某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理人单夫纯,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原告徐启贵,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
委托理人单夫纯、李新超,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元章,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原告徐启贵与被告周元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启贵的委托理人李新超,被告周元章及其委托理人杨茂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的委托理人顾元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