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其余损失因被告韩龙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70%即2485元。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是山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及行政人员40名,拥有1000平方米自主产权的整层办公楼,装饰究、环境{yl}。律所合伙人单夫纯等均是专业资深律师,在公司事务、合同纠纷、房地产领域有着娴熟的执业经验,擅长利用法律实务经验为企业保驾护航。
三禾所在做好刑事辩护、民事理等传统诉讼业务的同时,突出商务型律师事务所的特色,积极开展企业新三板上市法律业务,新三板能帮助企业提高股权流动性、促进公司的发展及提高企业的知名度、美誉度。
三禾所办理了大量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案件,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商标理资格,可为企业提供商标注册、商标续展、商标转让及商标异议等fu务。
原告刘元君。被告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原告刘元君诉被告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办事处拆迁行政强制、行政赔偿一案,原告刘元君于2014年12月22日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院受理后,移交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15年1月22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临行初字第4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该案由临沭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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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委托理人刘乾林、被告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委托理人单夫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