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申办企业经营及仓库面积要求如下:
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经营场所和库房的面积应当满足经营要求。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经营场所应当整洁、卫生。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小于50平方米。仓库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含验配类批发企业);经营一次性耗材类产品仓库建筑面积不下于100平方米。专营验配类零售企业不小于30平方米。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二、备案程序
1、企业提交备案材料
2、审核材料。对备案材料完整性进行核对,对备案材料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备案。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处长复核
4、主管局长签批
5、发放备案凭证
备案凭证的变更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中企业名称、法定表人、企业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库房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表重新办理备案(企业登陆填报、打印并按提示目录上传相关资料),并交回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申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要具备一下条件
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储存条件,bao括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储存设施、设备。兼营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应有独立仓库场所。省辖市区内经营综合医疗器械的库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专业理库房建筑面积(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兼营非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专设库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县级市(bao括县)以下经营综合医疗器械的库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专业理企业库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单品种理企业库房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第三类注射穿刺器械、一次性使用输液输血器具及管路)产品的企业,库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实行统一配送,兼营或专卖的零售门店、专营医疗器械软件或医用磁共振、CT、医用核素设备等企业可不设仓库。企业的仓库场所不得设置在住宅类型的房屋或居民住宅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