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被害人盛某某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盛某甲(被害人盛某某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盛某乙(被害人盛某某次)。
诉讼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诉称,因被告人娄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致其轻伤,要求被告人娄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保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305268.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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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玉松,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传运,男,195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绍珍,男,1951年4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玉松与被告郑传运、武绍珍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泽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松及其委托理人单夫纯、被告郑传运、武绍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