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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律师,广森律所,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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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汉卿(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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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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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洛克时代中心B-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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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

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依法批准设立的一家合伙制专业性律师事务所。广森律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yl}的刑事辩护和建设工程方面的专业法律服务。广森律师团队,汇集了一批精英人才,有从事十余年预审的警官、从事十余年审判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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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行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犯盗窃、行骗、抢夺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骗、抢夺行为,一般不察盗窃、行骗、抢夺行为是否既遂。但是所涉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又不具有《两抢意见》第五条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不构成抢劫罪。“当场”是指在盗窃、行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

     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武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武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行骗、抢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户内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的,构成“入户抢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行骗、抢夺,其中部分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的,对于其余行为人是否以抢劫罪共犯论处,主要看其对实施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是否形成共同犯意、提供帮助。基于一定意思联络,对实施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提供帮助或实际成为帮凶的,可以抢劫共犯论处。

     根据《两抢意见》第六条一款规定,抢劫后使用、消费的,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额。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实际使用、消费的部分,虽不计入抢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虑。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获取抢劫财物的,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额。

  4.认定“冒充人员抢劫”,要注重对行为人是否穿着制fu、携带、是否出示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人员。对于行为人仅穿着类似的fu装或仅以言语宣称系人员但未携带、也未出示证件而实施抢劫的,要结合抢劫地点、时间、或威胁的具体情形,依照常人判断标准,确定是否认定为“冒充人员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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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变造、作废的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财产后逃匿的;

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依法批准设立的一家合伙制专业性律师事务所。广森律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yl}的刑事辩护方面的专业法律fu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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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大狱无罪释放 终获清白

2007年8月9日,广西浦北县人庞X祥因涉嫌抢劫被北海市抓获,2007年8月11日刑事,同年9月15日经检察机关批准执行逮捕,2008年4月11日,北海市人民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提起公诉,北海市中级人民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庞X祥参与四起,2008年10月23日,北海中院以(2008)北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次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庞X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8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2008)桂刑一终字第1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被告人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2010年4月30日,北海市中级人民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庞X祥参与抢劫三起(3月29日抢劫未认定),以(2009)北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次判决,判处被告人庞X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12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第二次以(2010)桂刑一终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至2012年7月,该案一审一直未开庭审理。

广森律所在互联网上收到庞X祥发出求援信,通过庞X祥母亲的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2012年8月9日,接受庞X祥母亲的委托,并经庞X祥同意,正式担任庞X祥的辩护律师。8月13日本律师向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承办法官递交律所函及授权委托书。

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师通过详细阅卷,制作阅卷提纲、案情分析表、案件事实对比表等二十余份材料,分析案情,发现认定庞X祥涉嫌抢劫事实的证据漏洞百出,矛盾重重,根本就是错案,决定做无罪辩护。

此后多次与北海市中级人民承办法官沟通案件情况,指出案件疑点、申明辩护观点,期望再审法官慎重虑,并督促尽快开庭审理。2013年11月19日,北海市人民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撤回对被告人庞X祥、香X武(“乌痣九”)的起诉,原北检刑诉(2012)62号起诉书、北检刑诉(2008)18号起诉书认定抢劫部分的第2、3、4、5、6起抢劫事实的内容即行作废。2013年11月21日,北海市中级人民以(2012)北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北海市人民撤回对被告人庞X祥、香X武起诉的决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至此,庞X祥因涉嫌抢劫5起案件被羁押,终于在六年半抗争后获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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