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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阅读】公众要求与政府能做的,差距有多大?

(新环境)在环境污染造成健康危害之前,怎样预警以尽可能避免环境与健康问题?当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健康损害发生的时候,怎样进行事故应急处置,把对人体造成的危害控制在最小?一旦环境污染对人体已经产生损害,比如疾病或死亡,怎样通过社会医疗救助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使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救助?这些都是政府管理部门应该做,而且必须做的事情。


但目前无论在事前预警,还是在事中处理,抑或事后救助和赔偿,每一个环节都做的不够,离公众的要求差距比较大。


据南方周末报道,在江西弋阳县港口镇,前不久发生一起打砸事件。因为怀疑或为了防止未来可能出现铅中毒,百余名村民冲进以再生铅为主营业务的弋阳县兴旺实业有限公司生活区和生产区,砸了食堂、宿舍、生产设备和办公用品。而处于试生产阶段的企业称还未正式投产,不可能有污染,且各项环保措施都在按部就班执行。


这次打砸事件的直接起因,是村民从网络上查询得知铅会致人中毒,于是提议各家带孩子去检验。由于不相信本地医院的检验结果,村民分别带着孩子到鹰潭、义乌、南京、杭州等地做了检查。结果发现镇上一百多个儿童血铅超标,其中一个5个月大的女婴血铅数值为419微克/升。我国儿童血铅健康标准值是100微克/升,419微克/升为中度中毒。医生说,血铅超标可能是附近的铅厂所致。而兴旺公司是附近唯一制铅厂,尽管公司厂房和镇上的直线距离有约两三公里,远超1000米再生铅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但港口镇村民依然将矛头对准了这家企业。


据南方周末报道,在江西弋阳县港口这一事件折射出的是,公众对环境污染对健康影响的恐惧,以及对地方政府、企业的极度不信任。但同时,公众也拿不出污染影响健康的证据,就是怀疑。


上述并非个案,近些年,因健康问题引发的各类环境群体性事件不断。从厦门PX事件到四川什邡钼铜事件,再到各地频发的垃圾焚烧厂项目选址等等,还有在网上炒的沸沸扬扬的邀请环保局长下河游泳事件,都反映了公众对环境问题的焦虑和无奈。这种焦虑与无奈背后往往是证据缺乏下的情绪宣泄和利益诉求。


反过来再看看我国的环境与健康工作,面临的任务非常繁重,形势非常严峻,压力非常之大。环境保护部于2011~2012年组织开展了中国人群环境暴露行为模式研究,结果显示,我国有1.1亿居民住宅周边1公里范围内有石化、炼焦、火力发电等重点关注的排污企业,1.4亿居民住宅周边50米范围内有交通干道,5.9亿居民在室内直接使用固体燃料做饭,4.7亿居民在室内直接使用固体燃料取暖,2.8亿居民使用不安全饮用水。


环境保护部政研中心环境与健康数据中心主任王建生说,1.1亿居民住宅周边1公里范围内有石化、炼焦、火力发电等排污企业,打个不太恰当的比方,就好像我国有1个多亿的居民生活在“火药桶”边上,环境健康风险非常大。这暴露出了城市规划不合理、环评有缺陷等问题。而一旦因环境侵权发生纠纷,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受侵害的一方很可能投诉无门。


客观地说,这种情况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而是历史长期积累所致。企业不可能短期内关闭,居民也不可能在短期内搬迁。这就是目前我国环境与健康工作必须面对的一个基本现实。


相对于工作需求,我国在环境与健康工作内容、部门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都有很大差距。拿行政管理机构来说,卫生系统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疾病预防控制局设置了环境卫生处,相应地,部分省级和地市卫生行政部门也设置了负责环境与健康工作的部门。相对卫生系统来说,环保系统在环境与健康领域机构设置仍不是很健全,目前只在国家层面的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半个处”(环境健康管理与气候变化处),一个人的编制。有人甚至开玩笑说,一个人管着全国13亿人的环境与健康工作。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与健康管理处于无机构、无人员、无管理的“三无”状态。


环境与健康工作缺乏国家统筹管理和协调机制,地方也未纳入政府经济发展规划,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机制就无法建立,就难以在地方层面推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环境与健康调查工作态度消极,甚至抵触。


现在,群众的环保意识越来越强,对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近几年来,全国关于环境问题的信访明显增多,由环境污染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一大隐患。一些地方经济上去了,房子新了,钞票多了,车子大了,但环境污染了,病多了,群众的抱怨也多了。这既说明环境污染治理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又反映环境质量与人民群众的愿望还有很大距离。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赔偿制度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虽然环保法明确了环境法律责任,但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违法成本低,二是已有法律责任没有得到严格追究,三是司法功能没有充分彰显。这导致了公众“信访不信法”,很多时候,环境污染导致了健康损害,不愿打官司,而是去“散步”、上访。


新《环境保护法》中“按日计罚”的规定,给违法排污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使得违法污染成本大大提高,对违法排污者将形成强有力的威慑。但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无论对排污企业的收费,还是对违法排污企业的罚款,只是包括了污染治理成本和部分生态损害赔偿,尚未把人群健康损害纳入其中。如果把环境污染导致人群健康损害也纳入对排污企业罚款和赔偿范围,那么企业面临的将是巨大索赔,倾家荡产也不足为奇。也许到那时,才能真正让企业不敢违法、不愿违法。


根据学者统计,我国各级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达上千万起,其中环保案件几十万都不到。在近10年统计中,最少的一年,法院受理的环保案件只有3万多件。公众因为环境污染受损,不去打官司,而是去静坐,去上访。不能不说,这是弱者的无奈之举。


公众不愿走法律讼诉渠道,一是因为环境健康损害索赔,缺乏法律支撑,最后难获赔偿。二是举证困难,环境污染影响健康往往具有多源头、长期性、隐秘性等特点,甚至很难找到明确的排污主体作为诉讼对象。三是环境健康损害鉴定评估难,目前既无专门机构又缺专门技术人员,也无相应的技术规范,所以很难获得环境健康损害直接证据。已发生的环境健康损害事件,最后大都很难获得合理赔偿,更多的时候甚至得不到赔偿,只能由受害者自己承担损失。


值得注意的另一个变化是,在过去环境群体性事件中,受害者大都要求获得物质赔偿,如今则有了更宽泛的诉求,公众要求更高的环境权和健康权,并且拒绝单一的救济性物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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