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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关注】报送15年度报告并公示的操作指南

根据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类企业、市场主体应当自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公示2015年度年度报告。

一、报送公示主体范围

在我国设立登记的下列市场主体,需要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已注销及被吊销营业执照除外):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以上企业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2.个体工商户。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当年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自下一年起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的内容

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对其报送的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一)企业年度报告内容: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4.联系方式等信息;5.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资产状况信息;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5.联系方式信息;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三、年度报告的时间

2016年1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避免临近截止期限可能出现的网络拥堵,建议尽早填报。

四、年度报告报送并公示的途径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规定的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一)企业应通过所在省市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其年度报告并公示。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的第1项至第6项信息为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所在省市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其年度报告并公示。

(三)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既可以选择网上报送,也可以到辖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纸质报送,并自主决定是否公示其年度报告。选择网上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作出是否公示其年度报告的决定;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的,视为不公示其年度报告。

五、违反信息公示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对未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列入或者标记信息将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应对其报送的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组织开展公示信息的检查活动。对于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经营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等级调整为“失信”等级,用红色字体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四)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超过3年未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信用风险降低为“严重失信”等级,用黑色字体标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五)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各行政机关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并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入的惩戒措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取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六、信用修复机制是怎么实施的?

因未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责令期限内履行公示义务的,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年度报告报送的具体流程及相关详细规定请登录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告发布”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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