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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力安规(上)

1 总则

1.1 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1.2.1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1.2.2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1.2.3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1.2.4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1.3 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3.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1.3.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1.3.3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1.4教育和培训

1.4.1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1.4.2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1.4.3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1.4.4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1.5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6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7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

低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

1.8 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输、变、配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的工作人员(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开闭所、高压配电站(所)内工作参照本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本规程补充条款和实施细则,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1 电力线路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1)现场勘察制度;

2)工作票制度;

3)工作许可制度;

4)工作监护制度;

5)工作间断制度;

6)工作结束和恢复送电制度。 

2.2 现场勘察制度

2.2.1进行电力线路施工作业或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现场勘察的施工(检修)作业,施工、检修单位均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勘察,并做好记录。

2.2.2现场勘察应查看现场施工(检修)作业需要停电的范围、保留的带电部位和作业现场的条件、环境及其他危险点等。

    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对危险性、复杂性和困难程度较大的作业项目,应编制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3 工作票制度

2.3.1在电力线路上工作,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2.3.1.1 填用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A)。

2.3.1.2 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B)。

2.3.1.3 填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C)。

2.3.1.4 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D)。

2.3.1.5 填用电力线路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E)。

2.3.1.6 填用电力线路事故应急抢修单(见附录F)。

2.3.1.7 口头或电话命令。

2.3.2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在停电的线路或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的部分停电线路上的工作。

    2)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所谓全部停电,系指供给该配电设备上的所有电源线路均已全部断开者。

    3)高压电力电缆停电的工作。

2.3.3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

    2)在运行中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3)高压电力电缆不需停电的工作。

2.3.4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

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5-1规定的工作,以及低压带电作业。

2.3.5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工作为:

事故应急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2.3.6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为:

    1)测量接地电阻;

    2)修剪树枝;

    3)杆、塔底部和基础等地面检查、消缺工作;

    4)涂写杆塔号、安装标志牌等,工作地点在杆塔最下层导线以下,并能够保持表5-2安全距离的工作;

    5)接户、进户装置上的低压带电工作和单一电源低压分支线的停电工作。

2.3.7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2.3.7.1 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字迹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负责人,一份留存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处。工作票应提前交给工作负责人。

2.3.7.2 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

2.3.7.3 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合格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备案。

2.3.8工作票的使用

2.3.8.1 第一种工作票,每张只能用于一条线路或同一个电气连接部位的几条供电线路或同(联)杆塔架设且同时停送电的几条线路。第二种工作票,对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工作,可在数条线路上共用一张工作票。

在工作期间,工作票应始终保留在工作负责人手中。

2.3.8.2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若一张停电工作票下设多个小组工作,每个小组应指定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并使用工作任务单。

工作任务单应写明工作任务、停电范围、工作地段的起止杆号及补充的安全措施。工作任务单一式两份,由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签发,一份留存,一份交小组负责人执行。工作结束后,由小组负责人交回工作任务单,向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结束手续。

2.3.8.3 一回线路检修(施工),其邻近或交叉的其他电力线路需进行配合停电和接地时,应在工作票中列入相应的安全措施。若配合停电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应由检修(施工)单位事先书面申请,经配合线路的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实施停电、接地。

2.3.9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

    第一、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第一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时间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许可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给予办理。

2.3.10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2.3.10.1 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名单应书面公布。

2.3.10.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熟悉本规程、熟悉工作班成员的工作能力、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并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担任。

2.3.10.3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

2.3.11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2.3.11.1 工作票签发人:

1) 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 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2.3.11.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 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 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3) 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

4)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 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6) 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7)工作班成员变动是否合适。

2.3.11.3 工作许可人:

1) 审查工作必要性;

2) 线路停、送电和许可工作的命令是否正确;

3) 许可的接地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3.11.4 专责监护人:

1) 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 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 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2.3.11.5工作班成员:

1) 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安全措施、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2) 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3) 相互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2.4 工作许可制度

2.4.1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全部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后,方可开始工作。

2.4.2线路停电检修,工作许可人应在线路可能受电的各方面(含变电站、发电厂、环网线路、分支线路)都拉闸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方能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

调度值班员或工区值班员在向工作负责人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前,应将工作班组名称、数目、工作负责人姓名、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记入记录簿内。

2.4.3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应通知工作负责人。其方法可采用:

    1)当面通知;

    2)电话下达;

    3)派人送达。

电话下达时,工作许可人及工作负责人应记录清楚明确,并复诵核对无误。对直接在现场许可的停电工作,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票上记录许可时间,并签名。

2.4.4若停电线路作业还涉及其他单位配合停电的线路时,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指定的配合停电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联系人通知这些线路已停电和接地,并履行工作许可书面手续后,才可开始工作。

2.4.5严禁约时停、送电。

2.4.6填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时,不需要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2.5 工作监护制度

2.5.1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进行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在线路停电时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在班组成员确无触电等危险的条件下,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

2.5.2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对有触电危险、施工复杂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应增设专责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的人员。

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

2.5.3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因故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若工作负责人长时间离开工作的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工作人员及工作许可人。 

2.6 工作间断制度

2.6.1在工作中遇雷、雨、大风或其他任何情况威胁到工作人员的安全时,工作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可根据情况,临时停止工作。

2.6.2白天工作间断时,工作地点的全部接地线仍保留不动。如果工作班须暂时离开工作地点,则应采取安全措施和派人看守,不让人、畜接近挖好的基坑或未竖立稳固的杆塔以及负载的起重和牵引机械装置等。恢复工作前,应检查接地线等各项安全措施的完整性。

2.6.3填用数日内工作有效的第一种工作票,每日收工时如果将工作地点所装的接地线拆除,次日恢复工作前应重新验电挂接地线。

  如果经调度允许的连续停电、夜间不送电的线路,工作地点的接地线可以不拆除,但次日恢复工作前应派人检查。 

2.7 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2.7.1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包括小组负责人)应检查线路检修地段的状况,确认在杆塔上、导线上、绝缘子串上及其他辅助设备上没有遗留的个人保安线、工具、材料等,查明全部工作人员确由杆塔上撤下后,再命令拆除工作地段所挂的接地线。接地线拆除后,应即认为线路带电,不准任何人再登杆进行工作。

多个小组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得到所有小组负责人工作结束的汇报。

2.7.2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工作许可人,报告方法如下:

2.7.2.1 当面报告;

2.7.2.2 用电话报告并经复诵无误。

  若有其他单位配合停电线路,还应及时通知指定的配合停电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联系人。

2.7.3工作终结的报告应简明扼要,并包括下列内容:工作负责人姓名,某线路上某处(说明起止杆塔号、分支线名称等)工作已经完工,设备改动情况,工作地点所挂的接地线、个人保安线已全部拆除,线路上已无本班组工作人员和遗留物,可以送电。

2.7.4工作许可人在接到所有工作负责人(包括用户)的完工报告,并确认全部工作已经完毕,所有工作人员已由线路上撤离,接地线已经全部拆除,与记录簿核对无误并作好记录后,方可下令拆除各侧安全措施,向线路恢复送电。

2.7.5已终结的工作票、事故应急抢修单、工作任务单应保存一年。

3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3.1电力线路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

1)停电;

2)验电;

3)装设接地线;

4)使用个人保安线;

5)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3.2 停电

3.2.1进行线路停电作业前,应做好下列安全措施:

3.2.1.1 断开发电厂、变电站、开闭所、配电站(所)、环网设备(包括用户设备)等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

3.2.1.2 断开需要工作班操作的线路各端(含分支)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保险);

3.2.1.3 断开危及该线路停电作业,且不能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杆架设线路(包括用户线路)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保险);

3.2.1.4 断开有可能返回低压电源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保险)。

3.2.2停电设备的各端,应有明显的断开点(对无法观察到明显断开点的设备除外)。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操动机构(操作机构)上应加锁;跌落式熔断器的熔管应摘下。 

3.3 验电

3.3.1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要先验电,验明线路确无电压。验电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合格的接触式验电器。

330kV及以上的线路,可使用合格的绝缘棒或专用的绝缘绳验电。验电时,绝缘棒或绝缘绳的验电部分应逐渐接近导线,根据有无放电声和火花来判断线路是否确无电压。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

3.3.2验电前,宜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认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时可用高压发生器等确证验电器良好。

验电时人体应与被验电设备保持表5-1的距离,并设专人监护。使用伸缩式验电器时应保证绝缘的有效长度。

3.3.3对无法进行直接验电的设备,可以进行间接验电。即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带电显示装置指示的变化,但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的指示或信号已发生对应变化;若进行遥控操作,则应同时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状态指示、遥测、遥信信号及带电显示装置的指示进行间接验电。

3.3.4对同杆塔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进行验电时,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上层,先验近侧、后验远侧。禁止工作人员穿越未经验电、接地的10kV及以下线路对上层线路进行验电。

线路的验电应逐相进行。检修联络用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 或其组合时,应在其两侧验电。 

3.4 装设接地线

3.4.1线路经验明确无电压后,应立即装设接地线并三相短路。各工作班工作地段两端和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包括用户)都要验电、挂接地线。挂、拆接地线应在监护下进行。

配合停电的线路可以只在工作地点附近装设一处接地线。

3.4.2禁止工作人员擅自变更工作票中指定的接地线位置。如需变更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同意。

3.4.3同杆塔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挂接地线时,应先挂低压、后挂高压,先挂下层、后挂上层,先挂近侧、后挂远侧。拆除时次序相反。

3.4.4成套接地线应用有透明护套的多股软铜线组成,其截面不得小于25mm2,同时应满足装设地点短路电流的要求。

禁止使用其他导线作接地线或短路线。

接地线应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3.4.5装设接地线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接地线应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或专用的绝缘绳。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或未接地的导线。

3.4.6利用铁塔接地或与杆塔接地装置电气上直接相连的横担接地时,允许每相分别接地,但杆塔接地电阻和接地通道应良好。杆塔与接地线联结部分应清除油漆,接触良好。

3.4.7对于无接地引下线的杆塔,可采用临时接地体。接地体的截面积不得小于190mm2(如ф16圆钢)。接地体在地面下深度不得小于0.6m。对于土壤电阻率较高地区如岩石、瓦砾、沙土等,应采取增加接地体根数、长度、面积或埋地深度等措施改善接地电阻。

3.4.8在同塔架设多回线路杆塔的停电线路上装设的接地线,应采取措施防止接地线摆动,并满足表5-1安全距离的规定。

断开耐张杆塔引线时,应先在断开引线的两侧装设接地线。

3.4.9电缆及电容器接地前应逐相充分放电,星形接线电容器的中性点应接地,串联电容器及与整组电容器脱离的电容器应逐个放电,装在绝缘支架上的电容器外壳也应放电。 

3.5 使用个人保安线

3.5.1工作地段如有邻近、平行、交叉跨越及同杆塔架设线路,为防止停电检修线路上感应电压伤人,在需要接触或接近导线工作时,应使用个人保安线。

3.5.2个人保安线应在杆塔上接触或接近导线的作业开始前挂接,作业结束脱离导线后拆除。装设时,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且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拆个人保安线的顺序与此相反。

3.5.3个人保安线应使用有透明护套的多股软铜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2,且应带有绝缘手柄或绝缘部件。严禁以个人保安线代替接地线。

3.5.4在杆塔或横担接地通道良好的条件下,个人保安线接地端允许接在杆塔或横担上。 

3.6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3.6.1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处,均应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 或“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3.6.2进行地面配电设备部分停电的工作,人员工作时距设备小于表3-1安全距离以内的未停电设备,应增设临时围栏。临时围栏与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表3-2的规定。临时围栏应装设牢固,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35kV及以下设备的临时围栏,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绝缘隔板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绝缘隔板的绝缘性能应符合附录J的要求。

 表3-1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10及以下

0.70

20、35

1.00

63(66)、110

1.50

表3-2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10及以下

0.35

20、35

0.60

63(66)、110

1.50

                    注:表3-1、3-2未列电压应选用高一档电压等级的安全距离 

3.6.3在城区或人口密集区地段施工时,工作场所周围应装设遮栏(围栏)。

3.6.4高压配电设备做耐压试验时应在周围设围栏,围栏上应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移动或拆除围栏和标示牌。 

线路运行和维护

4.1 线路巡视

4.1.1巡线工作应由有电力线路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单独巡线人员应考试合格并经工区(公司、所)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电缆隧道、偏僻山区和夜间巡线应由两人进行。暑天、大雪天等恶劣天气,必要时由两人进行。单人巡线时,禁止攀登电杆和铁塔。

4.1.2雷雨、大风天气或事故巡线,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鞋或绝缘靴;暑天、山区巡线应配备必要的防护工具和药品;夜间巡线应携带足够的照明工具。

4.1.3夜间巡线应沿线路外侧进行;大风巡线应沿线路上风侧前进,以免万一触及断落的导线;特殊巡视应注意选择路线,防止洪水、塌方、恶劣天气等对人的伤害。

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即使明知该线路已停电,亦应认为线路随时有恢复送电的可能。

4.1.4巡线人员发现导线、电缆断落地面或悬吊空中,应设法防止行人靠近断线地点8m以内,以免跨步电压伤人,并迅速报告调度和上级,等候处理。

4.1.5进行配电设备巡视的人员,应熟悉设备的内部结构和接线情况。巡视检查配电设备时,不得越过遮栏或围墙。进出配电设备室(箱),应随手关门,巡视完毕应上锁。单人巡视时,禁止打开配电设备柜门、箱盖。 

4.2 倒闸操作

4.2.1倒闸操作应使用倒闸操作票(见附录G)。倒闸操作人员应根据值班调度员(工区值班员)的操作指令(口头、电话或传真、电子邮件)填写或打印倒闸操作票。操作指令应清楚明确,受令人应将指令内容向发令人复诵,核对无误。发令人发布指令的全过程(包括对方复诵指令)和听取指令的报告时,都要录音并作好记录。

事故应急处理和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可不使用操作票。

4.2.2操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逐项填写。用计算机开出的操作票应与手写格式票面统一。操作票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操作票应填写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操作人和监护人应根据模拟图或接线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并分别签名。

4.2.3倒闸操作前,应按操作票顺序在模拟图或接线图上预演核对无误后执行。

操作前、后,都应检查核对现场设备名称、编号和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断、合位置。电气设备操作后的位置检查应以设备实际位置为准,无法看到实际位置时,可通过设备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各种遥测、遥信信号的变化,且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的指示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才能确认该设备已操作到位。

4.2.4倒闸操作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并认真执行唱票、复诵制。发布指令和复诵指令都应严肃认真,使用规范操作术语,准确清晰,按操作票顺序逐项操作,每操作完一项,应检查无误后,做一个“√”记号。操作中发生疑问时,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应向操作发令人询问清楚无误后再进行操作。操作完毕,受令人应立即汇报发令人。

4.2.5操作机械传动的断路器(开关)或隔离开关(刀闸)时,应戴绝缘手套。没有机械传动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跌落熔断器(保险),应使用合格的绝缘棒进行操作。雨天操作应使用有防雨罩的绝缘棒,并戴绝缘手套。

操作柱上断路器(开关)时,应有防止断路器(开关)爆炸时伤人的措施。

4.2.6更换配电变压器跌落熔断器(保险)熔丝(保险丝)的工作,应先将低压刀闸和高压隔离开关(刀闸)或跌落熔断器(保险)拉开。摘挂跌落熔断器(保险)的熔管时,应使用绝缘棒,并应有专人监护。其他人员不得触及设备。

4.2.7雷电时,严禁进行倒闸操作和更换熔丝(保险丝)工作。

4.2.8如发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情况时,可不等待指令即行断开电源,但事后应立即报告调度或设备运行管理单位。 

4.3 测量工作

4.3.1直接接触设备的电气测量工作,至少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夜间进行测量工作,应有足够的照明。

4.3.2测量人员应了解仪表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正确接线,熟悉测量的安全措施。

4.3.3杆塔、配电变压器和避雷器的接地电阻测量工作,可以在线路和设备带电的情况下进行。解开或恢复配电变压器和避雷器的接地引线时,应戴绝缘手套。严禁直接接触与地断开的接地线。

4.3.4测量低压线路和配电变压器低压侧的电流时,可使用钳形电流表。应注意不触及其他带电部分,以防相间短路。

4.3.5带电线路导线的垂直距离(导线弛度、交叉跨越距离),可用测量仪或使用绝缘测量工具测量。严禁使用皮尺、普通绳索、线尺等非绝缘工具进行测量。 

4.4 砍剪树木

4.4.1在线路带电情况下,砍剪靠近线路的树木时,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开始前,向全体人员说明:电力线路有电,人员、树木、绳索应与导线保持表5-2的安全距离。

4.4.2砍剪树木时,应防止马蜂等昆虫或动物伤人。上树时,不应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树枝,并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不得系在待砍剪树枝的断口附近或以上。不应攀登已经锯过或砍过的未断树木。

4.4.3砍剪树木应有专人监护。待砍剪的树木下面和倒树范围内不得有人逗留,防止砸伤行人。为防止树木(树枝)倒落在导线上,应设法用绳索将其拉向与导线相反的方向。绳索应有足够的长度,以免拉绳的人员被倒落的树木砸伤。砍剪山坡树木应做好防止树木向下弹跳接近导线的措施。

4.4.4树枝接触或接近高压带电导线时,应将高压线路停电或用绝缘工具使树枝远离带电导线至安全距离。此前严禁人体接触树木。

4.4.5大风天气,禁止砍剪高出或接近导线的树木。

4.4.6使用油锯和电锯的作业,应由熟悉机械性能和操作方法的人员操作。使用时,应先检查所能锯到的范围内有无铁钉等金属物件,以防金属物体飞出伤人。 

5 邻近带电导线的工作

5.1 在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

5.1.1在带电杆塔上进行测量、防腐、巡视检查、紧杆塔螺栓、清除杆塔上异物等工作,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及其所携带的工具、材料等,与带电导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5-1的规定。

进行上述工作,应使用绝缘无极绳索,风力应不大于5级,并应有专人监护。如不能保持表5-1要求的距离时,应按照带电作业工作或停电进行。

表5-1   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与带电导线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10及以下

0.70

220

3.00

20~35

1.00

330

4.00

66~110

1.50

500

5.00

5.1.2在10kV及以下的带电杆塔上进行工作,工作人员距最下层带电导线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7m。  

5.2 邻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路的工作

5.2.1停电检修的线路如与另一回带电线路相交叉或接近,以致工作时人员和工器具可能和另一回导线接触或接近至表5-2安全距离以内,则另一回线路也应停电并予接地。如邻近或交叉的线路不能停电时,应遵守5.2.2条至5.2.4条的规定。工作中应采取防止损伤另一回线的措施。

表5-2 邻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工作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10及以下

1.0

220

4.0

20、35

2.5

330

5.0

66、110

3.0

500

6.0

5.2.2邻近带电的电力线路进行工作时,有可能接近带电导线至表5-2安全距离以内时,应做到以下要求:

1) 采取有效措施,使人体、导线、施工机具、牵引绳索和拉绳等与带电导线符合表5-2安全距离规定;

2)作业的导、地线还应在工作地点接地。绞车等牵引工具应接地。

5.2.3在交叉档内松紧、降低或架设导、地线的工作,只有停电检修线路在带电线路下面时才可进行,但应采取防止导、地线产生跳动或过牵引而与带电导线接近至表5-2安全距离以内的措施。

停电检修的线路如在另一回线路的上面,而又应在该线路不停电情况下进行放松或架设导、地线以及更换瓷瓶等工作时,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安全措施应经工作人员充分讨论后,经工区批准执行。措施应能保证:

1)检修线路的导、地线牵引绳索等与带电线路的导线应保持表5-2规定的安全距离;

2)要有防止导、地线脱落、滑跑的后备保护措施。

5.2.4在变电站、发电厂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相互靠近的平行或交叉线路,要求:

1)每基杆塔上都应有双重名称;

2)经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双重名称无误,验明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地线后,工作负责人方可宣布开始工作;

3)在该段线路上工作,登杆塔时要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双重名称无误,并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有电线路杆塔。 

5.3 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的工作

5.3.1在同杆塔架设的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应在工作人员对带电导线最小距离不小于表5-1规定的安全距离时,才能进行。   

严禁在有同杆架设的10kV及以下线路带电情况下,进行另一回线路的登杆停电检修工作。

5.3.2遇有5级以上的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塔多回线路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工作。

5.3.3  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对停电检修线路的称号应特别注意正确填写和检查。多回线路中的每回线路都应填写双重称号(即线路双重名称和位置称号,位置称号指上线、中线或下线和面向线路杆塔号增加方向的左线或右线)。

5.3.4工作负责人在接受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时,应与工作许可人核对停电线路双重称号无误。如不符或有任何疑问时,不得开始工作。

5.3.5为了防止在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误登有电线路,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5.3.5.1 每基杆塔应设识别标记(色标、判别标志等)和双重名称;

5.3.5.2 工作前应发给作业人员相对应线路的识别标记;

5.3.5.3 经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识别标记和双重名称无误,验明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工作负责人方可发令开始工作;

5.3.5.4 登杆塔和在杆塔上工作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5.3.5.5作业人员登杆塔前应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识别标记和双重名称无误后,方可攀登。登杆塔至横担处时,应再次核对停电线路的识别标记与双重称号,确实无误后方可进入停电线路侧横担。

5.3.6在杆塔上进行工作时,不得进入带电侧的横担,或在该侧横担上放置任何物件。

5.3.7绑线要在下面绕成小盘再带上杆塔使用。严禁在杆塔上卷绕或放开绑线。

5.3.8在停电线路一侧吊起或向下放落工具、材料等物体时,应使用绝缘无极绳圈传递,物件与带电导线的安全距离应保持表5-2的规定。

5.3.9放线或撤线、紧线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导线或架空地线由于摆﹙跳﹚动或其他原因而与带电导线接近至危险距离以内。

在同杆塔架设的多回线路上,下层线路带电,上层线路停电作业时,不得进行放、撤导线和地线的工作。

5.3.10绞车等牵引工具应接地,放落和架设过程中的导线亦应接地,以防止产生感应电。 

5.4 邻近高压线路感应电压的防护

5.4.1在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带电线路杆塔上及变电站构架上作业,应采取穿着静电感应防护服、导电鞋等防静电感应措施(220kV线路杆塔上作业时宜穿导电鞋)。

5.4.2带电更换架空地线或架设耦合地线时,应通过金属滑车可靠接地。

5.4.3绝缘架空地线应视为带电体。作业人员与绝缘架空地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4m。如需在绝缘架空地线上作业时,应用接地线或个人保安线将其可靠接地或采用等电位方式进行。

5.4.4用绝缘绳索传递大件金属物品(包括工具、材料等)时,杆塔或地面上作业人员应将金属物品接地后再接触,以防电击。

6 一般安全措施 

6.1一般规定

6.1.1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应戴安全帽。

6.1.2工作场所的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

6.1.3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维护、消防通道的配置等应遵守DL5027-199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规定。

6.1.4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检查。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入漏电保护装置、接地线。使用前应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6.1.5杆塔上作业应在良好的天气下进行,在工作中遇有6级以上大风以及雷暴雨、冰雹、大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工作。特殊情况下,确需在恶劣天气进行抢修时,应组织人员充分讨论必要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6.2高处作业

6.2.1凡在离地面(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

6.2.2高处作业时,安全带(绳)应挂在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并不得低挂高用,禁止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如避雷器、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互感器等支持不牢固的物件]。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6.2.3上杆塔作业前,应先检查根部、基础和拉线是否牢固。新立电杆在杆基未完全牢固或做好临时拉线前,严禁攀登。遇有冲刷、起土、上拔或导地线、拉线松动的杆塔,应先培土加固,打好临时拉线或支好杆架后,再行登杆。

6.2.4登杆塔前,应先检查登高工具、设施,如脚扣、升降板、安全带、梯子和脚钉、爬梯、防坠装置等是否完整牢靠。禁止携带器材登杆或在杆塔上移位。严禁利用绳索、拉线上下杆塔或顺杆下滑。

上横担进行工作前,应检查横担联结是否牢固和腐蚀情况,检查时安全带(绳)应系在主杆或牢固的构件上。

6.2.5在杆塔高空作业时,应使用有后备绳的双保险安全带,安全带和保护绳应分挂在杆塔不同部位的牢固构件上,应防止安全带从杆顶脱出或被锋利物损坏。人员在转位时,手扶的构件应牢固,且不得失去后备保护绳的保护。220kV及以上线路杆塔宜设置高空作业工作人员上下杆塔的防坠安全保护装置。

6.2.6高处作业应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固定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上下传递物件应用绳索栓牢传递,严禁上下抛掷。

    在高处作业现场,工作人员不得站在作业处的垂直下方,高空落物区不得有无关人员通行或逗留。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区从事高处作业,工作点下方应设围栏或其它保护措施。

杆塔上下无法避免垂直交叉作业时,应做好防落物伤人的措施,作业时要相互照应,密切配合。

6.2.7在气温低于零下10℃时,不宜进行高处作业。确因工作需要进行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保暖措施,施工场所附近设置临时取暖休息所,并注意防火。高处连续工作时间不宜超过1小时。在冰雪、霜冻、雨雾天气进行高处作业,应采取防滑措施。

6.2.8在未做好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不准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彩钢板屋顶)进行工作。

6.2.9梯子应坚固完整,梯子的支柱应能承受作业人员及所携带的工具、材料攀登时的总重量,硬质梯子的横档应嵌在支柱上,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cm,并在距梯顶1m处设限高标志。梯子不宜绑接使用。

6.2.10在杆塔上水平使用梯子时,应使用特制的专用梯子。工作前应将梯子两端与固定物可靠连接,一般应由一人在梯子上工作。水平使用普通梯子应经过验算、检查合格。

6.2.11在架空线路上使用软梯作业或用梯头进行移动作业时,软梯或梯头上只准一人工作。工作人员到达梯头上进行工作和梯头开始移动前应将梯头的封口可靠封闭,否则应使用保护绳防止梯头脱钩。 

6.3 坑洞开挖与爆破

6.3.1挖坑前,应与有关地下管道、电缆等地下设施的主管单位取得联系,明确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做好防护措施。组织外来人员施工时,应将安全注意事项交待清楚,并加强监护。

6.3.2挖坑时,应及时清除坑口附近浮土、石块,坑边禁止外人逗留。在超过1.5m深的基坑内作业时,向坑外抛掷土石应防止土石回落坑内。作业人员不得在坑内休息。

6.3.3在土质松软处挖坑,应有防止塌方措施,如加挡板、撑木等。不得站在挡板、撑木上传递土石或放置传土工具。禁止由下部掏挖土层。

6.3.4在下水道、煤气管线、潮湿地、垃圾堆或有腐质物等附近挖坑时,应设监护人。在挖深超过2m的坑内工作时,应采取如戴防毒面具、向坑中送风等安全措施。监护人应密切注意挖坑人员,防止煤气、沼气等有毒气体中毒。

6.3.5在居民区及交通道路附近开挖的基坑,应设坑盖或可靠遮栏,加挂警告标牌,夜间挂红灯。

6.3.6塔脚检查时,在不影响铁塔稳定的情况下,可以在对角线的两个塔脚同时挖坑。

6.3.7进行石坑、冻土坑打眼或打桩时,应检查锤把、锤头及钢钎。作业人员应戴安全帽。扶钎人应站在打锤人侧面。打锤人不得戴手套。钎头有开花现象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6.3.8变压器台架的木杆打帮桩时,相邻两杆不得同时挖坑。承力杆打帮桩挖坑时,应采取防止倒杆时的措施。使用铁钎时,应注意上方导线。

6.3.9炸药和雷管应分别运输、携带和存放,严禁和易燃物放在一起,并应有专人保管。运输中雷管应有防震措施。

携带雷管时,应将引线短路。电雷管与电池不得由同一人携带。雷雨天不应携带电雷管,并应停止爆破作业。在强电场附近不得使用电雷管。

    如在车辆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同车携带少量炸药(不超过10kg)和雷管(不超过20个)。携带雷管人员应坐在驾驶室内,车上炸药应有专人管理。

6.3.10爆破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爆破工作应有专人指挥。

6.3.11运送和装填炸药时,不得使炸药受到强烈冲击挤压,严禁使用金属物体往炮眼内推送炸药,应使用木棒轻轻捣实。

6.3.12电雷管的接线和点火起爆应由同一人进行。火雷管的导火索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离开危险区范围。点火者于点燃导火索后应立即离开危险区。

6.3.13爆破基坑应根据土壤性质、药量、爆破方法等规定危险区。一般钻孔闷炮危险区半径应为50m;土坑开花炮危险区半径应为100m;石坑危险区半径应为200m;裸露药包爆破的危险区半径不小于300m。

    如用深孔爆破加大药力时,应按具体情况扩大危险范围。

6.3.14准备起爆时,除点导火索的人以外,都应离开危险区进行隐蔽。

    起爆前要再次检查危险区内是否有人停留,并设人警戒。放炮过程中严禁任何人进入危险区内。

6.3.15如需在坑内点火放炮时,应事先考虑好点火人能迅速、安全地离开坑内的措施。

6.3.16雷管和导火索连接时,应使用专用钳子夹雷管口,严禁碰雷汞部分,严禁用牙咬雷管。

6.3.17如遇有哑炮时,应等20min后再去处理。不得从炮眼中抽取雷管和炸药。重新打眼时,深眼要离原眼0.6m;浅眼要离原眼0.3~0.4m,并与原眼方向平行。

6.3.18爆破时应考虑对周围建筑物、电力线、通信线等设施的影响,如有砸碰可能时,应采取特殊措施。 

6.4 起重与运输

6.4.1起重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人统一指挥,指挥信号应简明、统一、畅通,分工应明确。参加起重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

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应对起重工作和工器具进行全面的检查。

6.4.2起重机械,如绞磨、汽车吊、卷扬机、手摇绞车等,应安置平稳牢固,并应设有制动和逆止装置。制动装置失灵或不灵敏的起重机械禁止使用。

6.4.3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荷重应有铭牌规定,使用时不得超出。

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电动卷扬机应可靠接地。

6.4.4起吊物体应绑牢,物体若有棱角或特别光滑的部分时,在棱角和滑面与绳子接触处应加以包垫。

6.4.5吊钩应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使用开门滑车时,应将开门勾环扣紧,防止绳索自动跑出。

6.4.6当重物吊离地面后,工作负责人应再检查各受力部位和被吊物品,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正式起吊。

6.4.7在起吊、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的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的下面,严禁有人逗留和通过。吊运重物不得从人头顶通过,吊臂下严禁站人。

6.4.8起重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6.4.8.1 用于固定起重设备为3.5;

6.4.8.2 用于人力起重为4.5;

6.4.8.3 用于机动起重为5~6;

6.4.8.4 用于绑扎起重物为10;

6.4.8.5 用于供人升降用为14。

6.4.9起重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重物等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6-1的规定:

表6-1  起重机械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线路电压(kV)

<1

1~20

35~110

220

330

500

与线路最大风偏时的安全距离(m)

1.5

2

4

6

7

8.5

6.4.10复杂道路、大件运输前应组织对道路进行勘查,并向司乘人员交底。

6.4.11运输爆破器材,氧气瓶、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物件时,应遵守《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并设标志。

6.4.12装运电杆、变压器和线盘应绑扎牢固,并用绳索绞紧;水泥杆、线盘的周围应塞牢,防止滚动、移动伤人。运载超长、超高或重大物件时,物件重心应与车厢承重中心基本一致,超长物件尾部应设标志。严禁客货混装。

6.4.13装卸电杆等笨重物件应采取措施,防止散堆伤人。分散卸车时,每卸一根之前,应防止其余杆件滚动;每卸完一处,应将车上其余的杆件绑扎牢固后,方可继续运送。

6.4.14凡使用机械牵引杆件上山,应将杆身绑牢,钢丝绳不得触磨岩石或坚硬地面,爬山路线左右两侧5m以内,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

6.4.15人力运输的道路应事先清除障碍物,山区抬运笨重的物件应事先制定运输方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6.4.16多人抬杠,应同肩,步调一致,起放电杆时应相互呼应协调。重大物件不得直接用肩扛运,雨、雪后抬运物件时应有防滑措施。

6.4.17在吊起或放落箱式配电设备、变压器、柱上断路器(开关)或隔离开关(刀闸)前,应检查台、构架结构是否牢固。 

6.5 杆塔施工与检修

6.5.1立、撤杆应设专人统一指挥。开工前,要交待施工方法、指挥信号和安全组织、技术措施,工作人员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服从指挥。在居民区和交通道路附近立、撤杆时,应具备相应的交通组织方案,并设警戒范围或警告标志,必要时派专人看守。

6.5.2立、撤杆要使用合格的起重设备,严禁过载使用。

6.5.3立、撤杆塔过程中基坑内严禁有人工作。除指挥人及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在离开杆塔高度的1.2倍距离以外。

6.5.4立杆及修整杆坑时,应有防止杆身倾斜、滚动的措施,如采用拉绳和叉杆控制等。

6.5.5顶杆及叉杆只能用于竖立8m以下的拔稍杆,不得用铁锹、桩柱等代用。立杆前,应开好“马道”。工作人员要均匀地分配在电杆的两侧。

6.5.6利用已有杆塔立、撤杆,应先检查杆塔根部,必要时增设临时拉线或其他补强措施。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立撤杆工作,杆塔、拉线与临时拉线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且有防止立、撤杆过程中拉线跳动的措施。

6.5.7使用吊车立、撤杆时,钢丝绳套应吊在电杆的适当位置,以防止电杆突然倾倒。

6.5.8在撤杆工作中,拆除杆上导线前,应先检查杆根,做好防止倒杆措施,在挖坑前应先绑好拉绳。

6.5.9使用抱杆立、撤杆时,主牵引绳、尾绳、杆塔中心及抱杆顶应在一条直线上。抱杆下部应固定牢固,抱杆顶部应设临时拉线控制,临时拉线应均匀调节并由有经验的人员控制。抱杆应受力均匀,两侧拉绳应拉好,不得左右倾斜。固定临时拉线时,不得固定在有可能移动的物体上,或其他不可靠的物体上。

6.5.10整体立、撤杆塔前应进行全面检查,各受力、连结部位全部合格方可起吊。立、撤杆塔过程中,吊件垂直下方、受力钢丝绳的内角侧严禁有人。杆顶起立离地约0.8m时,应对杆塔进行一次冲击试验,对各受力点处作一次全面检查,确无问题,再继续起立;起立70°后,应减缓速度,注意各侧拉线;起立至80°时,停止牵引,用临时拉线调整杆塔。

6.5.11牵引时,不得利用树木或外露岩石作受力桩,临时拉线不得固定在有可能移动或其他不可靠的物体上。一个锚桩上的临时拉线不得超过二根;临时拉线绑扎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临时拉线应在永久拉线全部安装完毕承力后方可拆除。

6.5.12已经立起的杆塔,回填夯实后方可撤去拉绳及叉杆。回填土块直径应不大于30mm,每回填150mm应夯实一次。基础未完全夯实牢固和拉线杆塔在拉线未制作完成前,严禁攀登。

杆塔施工中不宜用临时拉线过夜;需要过夜时,应对临时拉线采取加固措施。

6.5.13杆塔分段吊装时,上下段联接牢固后,方可继续进行吊装工作。分段分片吊装时,应将各主要受力材联结牢固后,方可继续施工。

6.5.14杆塔分解组立时,塔片就位时应先低侧、后高侧。主材和侧面大斜材未全部联结牢固前,不得在吊件上作业。提升抱杆时应逐节提升,严禁提升过高。单面吊装时,抱杆倾斜不宜超过15°;双面吊装时,抱杆两侧的荷重、提升速度及摇臂的变幅角度应基本一致。

6.5.15检修杆塔不得随意拆除受力构件,如需要拆除时,应事先作好补强措施。调整杆塔倾斜、弯曲、拉线受力不均或迈步、转向时,应根据需要设置临时拉线及其调节范围,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

杆塔上有人时,不得调整或拆除拉线。

6.5.16在起吊部件过程中,严禁采用边吊边焊的工作方法。只有在摘除钢丝绳后,方可进行焊接。

6.5.17在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附近进行焊接工作时,应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进行焊接工作时,应设有防止金属熔渣飞溅、掉落引起火灾的措施以及防止烫伤、触电、爆炸等措施。焊接人员离开现场前,应检查现场有无火种留下。 

6.6 放线、紧线与撤线

6.6.1放线、撤线和紧线工作均应有专人指挥、统一信号,并做到通信畅通、加强监护。工作前应检查放线、撤线和紧线工具及设备是否良好。

6.6.2交叉跨越各种线路、铁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线时,应先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做好安全措施,如搭好可靠的跨越架、封航、封路、在路口设专人持信号旗看守等。

6.6.3紧线前,应检查导线有无障碍物挂住,紧线时,应检查接线管或接线头以及过滑轮、横担、树枝、房屋等处有无卡住现象。如遇导、地线有卡、挂住现象,应松线后处理。处理时操作人员应站在卡线处外侧,采用工具、大绳等撬、拉导线。严禁用手直接拉、推导线。

6.6.4放线、撤线和紧线工作时,人员不得站在或跨在已受力的牵引绳、导线的内角侧和展放的导、地线圈内以及牵引绳或架空线的垂直下方,防止意外跑线时抽伤。

6.6.5紧线、撤线前,应检查拉线、桩锚及杆塔。必要时,应加固桩锚或加设临时拉绳。

6.6.6严禁采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做法松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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